被控超收幼童 保母拒訪視:「我有個人自由與隱私」
台南市何姓保母被人檢舉收托4名未滿2歲兒童,違反僅能收托2名的規定。托育服務中心人員前往訪視,何女前4次以當時未收托幼兒、不在家等由未配合,第5次則以主臥室及子女房為隱私空間為由,拒絕訪視員檢查該處。台南市政府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何女6000元,何女提訴願未果,又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居家全部範圍均屬托育環境,何女依法不得拒絕訪視,判她敗訴,仍可上訴。
台南市社會局表示,台南市依中央規定,於103年12月1日起落實居家保母登記,迄本月共有1622位在宅保母登記在案。根據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保母收托照顧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幼兒最多4人,未滿2歲幼兒最多2人。違反收托人數規定,經輔導未改善,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判決指出,何女為登記在案保母,去年4月被人檢舉違反規定收托4名未滿2歲兒童,台南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人員3周內4度欲前往檢查、訪視、輔導,何女均以不同理由或未接電話,讓人員無法訪視。社會局於6月1日函限何女改善,並於6日再次派員稽查,何女以主臥室及子女房為隱私空間為由拒絕訪視員進入。南市府遂依違反兒少法裁罰何女6000元,何女提訴願,被衛福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