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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假扣押篇

當在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時,被害人為了預防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請求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先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債務人做任何處理,目的在使被害人方面在勝訴確定後,仍有可強制執行的標的或財產。
 
假扣押聲請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定下來後再依裁定內容繳納一定金額的現金、可轉讓定存單、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給法院作為擔保金,以擔保萬一假扣押不當,對加害人造成之損害可以此擔保金賠償,然後聲請法院執行扣押動作。
二、法院通常依照請求查封的財產的三分之一來核定擔保金。
三、加害人可供執行假扣押的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汽車、薪資、股權、動產、不動產等,上述財產均可呈報法院,以利法院進行查封。
四、假扣押屬保全程序,愈早進行愈好。
 
而聲請假扣押所需繳交的費用可依被害人勝訴之比例,要求由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比例負擔,分別有以下:
一、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擔保金:假扣押金額的1/3,會因官司結果而有不同:
(一)勝訴: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聲請狀等影本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向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
(二)敗訴: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二十日內行使因不當假扣押造成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如對方逾期未行使權利,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與回執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領回擔保金。

孩子受傷了-訴訟前篇

當事故發生後,公理正義是我們所關切,因此需要先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再決定是否進行法律訴訟:
A.對方的事故責任歸屬明確與否?
B.對方有無賠償和解誠意?
C.對加害人訴訟的目的為何?
D.對方賠償能力如何??
E.勝訴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F.證據充分與否?(訴訟勝訴的機率如何?)
G.能夠投注的時間、人力、金錢為何?
 
然而,循訴訟程序處理費時費錢,可能會拖很久才能確定賠償金額,且對方脫產的可能性高,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和解可能更快獲得賠償,所以可以和解的話,被害人可以選擇和解,對自身會較有利;但如果事件責任之歸屬有爭議、加害人有意逃避賠償責任,無意和解,或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應被懲罰,或涉及社會其他兒童的權益與安全時,可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選擇進入了訴訟程序,便會面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管道,一字之差,其程序、刑責、複雜程度都相去甚遠,簡單來說,刑事訴訟是為處罰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民事訴訟是讓被害人或家屬從訴訟中得到補償。因此,有時也會發生刑事不起訴,但是民事上仍可以提出賠償,更明確的舉例而言,如果因為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加害人必須負起刑事與民事兩部分的法律責任:
 
A.刑事責任:例如加害人可能構成殺人、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遺棄、公共危險等罪,依法將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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