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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孩子受傷了─假扣押篇

當在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時,被害人為了預防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請求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先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債務人做任何處理,目的在使被害人方面在勝訴確定後,仍有可強制執行的標的或財產。
 
假扣押聲請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定下來後再依裁定內容繳納一定金額的現金、可轉讓定存單、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給法院作為擔保金,以擔保萬一假扣押不當,對加害人造成之損害可以此擔保金賠償,然後聲請法院執行扣押動作。
二、法院通常依照請求查封的財產的三分之一來核定擔保金。
三、加害人可供執行假扣押的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汽車、薪資、股權、動產、不動產等,上述財產均可呈報法院,以利法院進行查封。
四、假扣押屬保全程序,愈早進行愈好。
 
而聲請假扣押所需繳交的費用可依被害人勝訴之比例,要求由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比例負擔,分別有以下:
一、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擔保金:假扣押金額的1/3,會因官司結果而有不同:
(一)勝訴: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聲請狀等影本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向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
(二)敗訴: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二十日內行使因不當假扣押造成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如對方逾期未行使權利,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與回執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領回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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