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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國家賠償篇

國家賠償是指當有發生下列的情形之一者,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1.積極行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消極行為:公務員應執行但無認真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當要提出國家賠償時,由請求權人直接填寫賠償請求書,對賠償機關提出,而賠償機關區分為下列兩者:

1.公務員違法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失當,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提出國家賠償時,需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如:

檢具醫療單據、財物損失送修憑據、保持現場證據(留存目擊者姓名、電話及現場照片等)、警察到現場處理並製作紀錄、其他必要措施。關於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時效,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開始,二年內不行使,或是自損害發生起逾五年而消滅。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請求書後,對於請求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應即於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依國賠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文章出處: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