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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訴訟前篇

當事故發生後,公理正義是我們所關切,因此需要先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再決定是否進行法律訴訟:
A.對方的事故責任歸屬明確與否?
B.對方有無賠償和解誠意?
C.對加害人訴訟的目的為何?
D.對方賠償能力如何??
E.勝訴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F.證據充分與否?(訴訟勝訴的機率如何?)
G.能夠投注的時間、人力、金錢為何?
 
然而,循訴訟程序處理費時費錢,可能會拖很久才能確定賠償金額,且對方脫產的可能性高,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和解可能更快獲得賠償,所以可以和解的話,被害人可以選擇和解,對自身會較有利;但如果事件責任之歸屬有爭議、加害人有意逃避賠償責任,無意和解,或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應被懲罰,或涉及社會其他兒童的權益與安全時,可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選擇進入了訴訟程序,便會面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管道,一字之差,其程序、刑責、複雜程度都相去甚遠,簡單來說,刑事訴訟是為處罰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民事訴訟是讓被害人或家屬從訴訟中得到補償。因此,有時也會發生刑事不起訴,但是民事上仍可以提出賠償,更明確的舉例而言,如果因為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加害人必須負起刑事與民事兩部分的法律責任:
 
A.刑事責任:例如加害人可能構成殺人、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遺棄、公共危險等罪,依法將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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