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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訴訟前篇

當事故發生後,公理正義是我們所關切,因此需要先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再決定是否進行法律訴訟:
A.對方的事故責任歸屬明確與否?
B.對方有無賠償和解誠意?
C.對加害人訴訟的目的為何?
D.對方賠償能力如何??
E.勝訴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F.證據充分與否?(訴訟勝訴的機率如何?)
G.能夠投注的時間、人力、金錢為何?
 
然而,循訴訟程序處理費時費錢,可能會拖很久才能確定賠償金額,且對方脫產的可能性高,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和解可能更快獲得賠償,所以可以和解的話,被害人可以選擇和解,對自身會較有利;但如果事件責任之歸屬有爭議、加害人有意逃避賠償責任,無意和解,或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應被懲罰,或涉及社會其他兒童的權益與安全時,可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選擇進入了訴訟程序,便會面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管道,一字之差,其程序、刑責、複雜程度都相去甚遠,簡單來說,刑事訴訟是為處罰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民事訴訟是讓被害人或家屬從訴訟中得到補償。因此,有時也會發生刑事不起訴,但是民事上仍可以提出賠償,更明確的舉例而言,如果因為加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加害人必須負起刑事與民事兩部分的法律責任:
 
A.刑事責任:例如加害人可能構成殺人、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遺棄、公共危險等罪,依法將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
 
B.民事責任:加害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殯葬費、醫藥費、扶養費、勞動能力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等;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另應注意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但是請求賠償或事法律途徑常常不是雙方一同上法庭如此而已,有時候也會碰到態度不配合的加害人,若以刑事方面而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若被告始終不出庭,可能會遭拘提或通緝,強制其到庭。若就民事方面來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若加害人有脫產的可能,被害人可於起訴前或起訴後,提供擔保金對其財產聲請假扣押(就實務上而言,擔保金通常為請求之總額的三分之一;若加害人提供全額擔保,免為假扣押。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雙方仍可試行和解,若和解不成,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對加害人之財產施以強制執行。)
 
另一種不配合的加害人,甚至會威脅受害者不得尋求法律,這時候不要慌,對方可能已經涉嫌恐嚇人身安全罪,我方應設法保存證據,例如:錄下對方恐嚇的言語或請求在場證人作證,報警求助或逕行提出刑事告訴。
 
提起訴訟是一場長期抗戰,法律訴訟不管民事或刑事,通常經歷第一審,第二審,甚至第三審之程序,時間長短不一定。整個訴訟由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快則數個月,慢則數年;民事訴訟如果請求數額在150萬元以下,只能進行到第二審,第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不能再上訴第三審。若確定要進入法律程序,那麼有以下幾點我們要特別注意,能幫助案情清楚,提高勝算:
 
1.訴訟開始前:
 A.應盡量掌握有關證據,如驗傷單、車禍肇事現場圖、照片、監視錄影畫面、錄音帶、錄音光碟及其他人證、物證…...等。
 B.在還未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只要與加害人談話,最好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可以全程連續錄影,或是留下書面記錄、證據,或請第三人陪同在場,以保留相關證據。
 
2.訴訟進行中:
 A.應遵照檢察官、法官通知書或當庭指定之日期到法庭應訊,並適時提出書狀及聲請調查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B.儘可能準備書面資料,以條列式扼要陳述,避免出庭緊張答非所問。
 C.請保留收受之原始信封,注意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的日期,以免延誤聲請再議及上訴的時間。
 D.注意戶籍地址或送達地址,務必有人收受掛號信,以防漏收或遲收法院通知。
 
事故發生後有以下提出告訴與自訴的方法:
A.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都可以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是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或兒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
B.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為之。自訴之提起,法律規定應委任律師行之,否則自訴不合法。
而告訴與自訴的差別在於告訴是由提出告訴者得向警察機關報案,表明要提起告訴,或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撰寫告訴狀送交地檢署;而自訴是委請律師撰寫自訴狀,送交地方法院刑事庭。 
 
提出訴訟也要小心注意時間,否則過了時效,法官也對訴訟無能為力,刑事訴訟的時效分兩種:
A.告訴乃論之罪:法律有特別明訂須告訴乃論者,例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等罪(詳細請參閱刑法第277、284、287條之規定),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B.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法律未明訂須告訴乃論者,則無告訴期間之限制,但仍有追訴時效之限制。
民事訴訟的時效則是: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那天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開始,在不知有損害或賠償義務人的情況下,逾十年者亦同(如於第9年11個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請求權之行使期間僅剩1個月,而非仍有2年期間)。若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方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官司可能會敗訴,所以被害人應特別注意時效期間,以免喪失應有的權益。
 
文章出處: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