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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和解篇

        當有法律糾紛時,和解也是一種解決方式,對於被害人而言,可以省錢省事,並盡快拿到賠償金額,免去漫長的法律訴訟;對於加害人而言,則可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和解程序如圖說明:

 
        在進行和解前,需先估算損害賠償的金額(包括實際支出的部分,預期會支出的部分,精神損害等),再考慮決定自己可以接受的和解金額;然後選擇合適的和解方式,進行和解協商。如果不是當事人自行洽談和解,需注意來談和解的人是否獲得充分的授權。協商最好有證人在場,也可錄音,以避免事後爭議。另外應拿到和解金額或獲得充分擔保,再撤回民、刑事訴訟或拋棄相關請求權利。以下將針對細項詳細說明:
 
一、賠償金額計算
(一)當兒童受傷時,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如下:
1.醫療相關費用:如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交通費…等。
2.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如義肢、必要之看護費、整型手術…等,此部分費用不以實際支出者為限,但需要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需次數及單價。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金額:
(1)勞動能力減少的程度:若因殘廢而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法院審定通常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2)勞動年數及所得額:兒童依勞基法不得工作,此處是指未來之勞動能力,一般而言,自被害人滿二十歲起算至滿六十五歲一般退休年日止,依基本工資計算,但需扣除年利率5%之期前利息。
*註:所得如有報稅等資料,可做計算基準,否則依基本工資計算,計算時因為是一次給付,所以用「霍夫曼表」表計算,扣除期前利息。
4.慰撫金:被害人可依精神上及肉體上所受痛苦,要求對方賠償金錢。
5.心理治療費用:經過診斷,請機構開立有心理諮商必要之證明。
(二)當兒童死亡時,除了治療期間上述醫療相關及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外,還要包含殯喪費、及對兒童父母的慰撫金等。
(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依該法第51條規定,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造成的損害,消費者(被害人)可以向企業經營者(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二、請求賠償
(一)當被害人存活時,請求賠償的權利屬於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死亡,則原則上屬其父母及其實際支出相關費用的人。
(二)請求賠償可以向加害人提出,如果加害人是在工作時發生事故或者加害人是未成年,則可分別向雇主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三、和解途徑
 
四、和解書履行
當雙方簽訂和解書後,若未經公證則無法律效力,所以必須經過法律訴訟程序,待勝訴判決後,始可強制執行。
 
 
文章出處: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