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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假扣押篇

當在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時,被害人為了預防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脫產,可聲請「假扣押」,請求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先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禁止債務人做任何處理,目的在使被害人方面在勝訴確定後,仍有可強制執行的標的或財產。
 
假扣押聲請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定下來後再依裁定內容繳納一定金額的現金、可轉讓定存單、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給法院作為擔保金,以擔保萬一假扣押不當,對加害人造成之損害可以此擔保金賠償,然後聲請法院執行扣押動作。
二、法院通常依照請求查封的財產的三分之一來核定擔保金。
三、加害人可供執行假扣押的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汽車、薪資、股權、動產、不動產等,上述財產均可呈報法院,以利法院進行查封。
四、假扣押屬保全程序,愈早進行愈好。
 
而聲請假扣押所需繳交的費用可依被害人勝訴之比例,要求由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比例負擔,分別有以下:
一、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擔保金:假扣押金額的1/3,會因官司結果而有不同:
(一)勝訴: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聲請狀等影本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向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
(二)敗訴: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二十日內行使因不當假扣押造成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如對方逾期未行使權利,可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與回執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領回擔保金。
(三)和解:訴訟中和解,應當庭請法官將債務人同意債權人領回擔保金之意旨記明筆錄,以作為日後領回擔保金之依據;法庭外和解則可要求對方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由被害人方面向法院裁准發還擔保金,再持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領回。
三、強制執行費,假扣押金額的千分之八的執行費。
 
若判決勝訴後,被害人可由以下方式獲得假扣押財產之賠償:
一、檢附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法院調卷強制執行,若假扣押的財產是現金,法院直接命保管單位繳交法院後,轉交給被害人。
二、如果是其他財產須經拍賣程序,賣得之款項由法院交予被害人清償其債權,如有剩餘則返還加害人;如果假扣押之財產拍賣不掉,被害人亦有意承受,可由被害人依底價承受。
 
一般常聽到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三者的差別如下: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

案件未起訴前及訴訟中,為保全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聲請假扣押。

案件未起訴前及訴訟中,為防止金錢以外請求權利標的之現狀被變更,可聲請假處分,主要是針對非金錢之債權。

判決確定前,依第一、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之《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