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照顧3歲幼兒 費鴻泰要求修法

針對目前國內公立幼兒園兩歲專班設立不足,現行相關法規對雙薪家庭新生幼兒不友善,造成「年齡三歲」但未達「學齡三歲」幼兒很難參加幼兒園專班照顧。費鴻泰要求衛福部研議修法,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第2項,托嬰中心受托幼兒年齡上限「不得逾年齡三歲」之規定,修改為「不得逾學齡三歲」。
費鴻泰指出,目前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第2項訂定,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因此,幼兒年滿3歲,即不得於托嬰中心繼續托嬰;若違法繼續托嬰,托嬰中心違法,會有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