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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刑事訴訟篇

 

自訴與告訴的問題,常常讓人摸不清頭緒,以下為您整理了兩者之間的比較:

 

除此之外,告訴與自訴應另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1.告訴人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可協助檢察官調查證據,作為法官參考。

2.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為請求權時效內,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最遲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有些案件若無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不會提起公訴,例如: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都可提起告訴,如果不提出,檢察官將無法提起公訴。提起告訴後若雙方和解,在告訴乃論的條件之下,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官會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終結刑事訴訟程序。然而如果案件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能撤回告訴,只會影響檢察官之處分及法官之量刑。

    當提出告訴,檢察官也不一定會提起公訴,除非檢察官認為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犯罪嫌疑可能,才會提起公訴或緩起訴,如果證據不足會處分不起訴。所謂的緩起訴,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中可提出討論:

1.必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2.檢察官對已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得命被告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參與社區勞務……等。緩起訴期間最少一年,最多三年。

若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者不履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或起訴。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後如果不服,應在七日之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然而應注意案件的類別來提出異議:

1.告訴案件:告訴人或被害人得具備理由聲請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檢察官

後起算十日內,但判決宣示後,判決書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超過期限則不得再聲明不服。

2.自訴案件:自判決送達自訴人後起算十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但判決

宣示後,判決書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超過期限,不得再聲明不服。

最後要告訴大家,提起刑事訴訟,是不需要繳納裁判費!

 

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