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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了─民事訴訟篇

民事訴訟需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起訴狀載明: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若調解不成立,被害人在調解不成立證書送達十日內以書狀提起民事訴訟,就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以避免發生時效消滅之危險。

關於民事法庭,除了較常聽到的民事訴訟外,其實還有一種稱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管道,針對這兩種方式其差別如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以下三點提醒:

1.附帶民事訴訟應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高等法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終結後提起上訴之前不得提出。

2.可以訴狀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在法庭上以言詞說明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格式,與一般民事起訴狀相同。

 

而當某些狀況下,我們無法直接對加害者提告,便會對對方之相關責任人提出連帶責任的要求,詳細說明如下:

1.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數位債務人(應負法律責任之人)對債權人(有請求賠償權利之人),個別均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以依不同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居住地所在等因素,一次向部分或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份之損害賠償額,一般可能發生在:

.共同侵權行為人。

.僱主與受僱人。

.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

2.以下情形成立連帶責任:

A.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註:a.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乃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絕對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

b.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c.識別能力:乃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包含正常的認識力與預期力。

C.加害人於受僱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僱主連帶負有賠償責任。

    

除了加害人方面的賠償外,我們還能向以下單位尋求賠償:

1.被害人有投保相關商業保險或勞工保險,可以在事故發生之後,向保險公司或勞保局請求理賠。

2.在車禍事故中,受傷或死亡者,可獲得第三責任強制險的保險給付。

3.兒童有平安保險者,也可獲得該保險的給付。

4.若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亦可請求國家賠償。

5.若是索取學生平安保險以及公共意外險的理賠,事故發生後,可由校方或廠商等要保單位代為申請保險給付,或向要保單位索取理賠申請書,自行申請。那麼,究竟學生平安保險與公共意外險有何不同呢?

 

被害人方面獲得保險理賠後,如果保險費是由被害人方面自行給付,故保險公司有關醫療、傷殘或死亡給付之理賠金額與損害賠償無關,不影響其對加害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如果保險費是由加害人給付,例如加害人投保汽車任意第三責任險或公共意外險,則保險理賠金視為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金額的一部份。醫療的賠償若是在有健保的情況下,只有自負額部分得向加害人請求醫療費用。

若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不服時,當事人應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具狀提起上訴,超過期限判決就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提起民事訴訟,有些相關費用要繳納,說明如下:

1.裁判費:

 

註:A.聲請再審是因為對程序上的瑕疵有質疑而提出不服;上訴則是對判決的內容本身不服。

B.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C.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D.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即起訴人先付,二、三審由上訴人先繳付,判決時,法院會依

雙方勝敗的情形,在判決書主文載明雙方應負擔之比例。

2.律師費:第一、二審由各自委請律師者負擔,至於第三審律師費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最後要來討論關於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強制執行是指債務人於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後,仍不履行賠償義務時,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將其財產或其財產拍賣後所得價款交於請求權人之程序。被害人可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等,向加害人或賠償義務人財產所在地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雖然不另徵收執行人員的食、宿、舟、車費,但仍需要繳納執行費的喔!

1. 財產權案件

2. 非財產權案件:徵收執行費3,000
 
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2007年走出創傷~法律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