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點眼藥水致失明 判診所醫師連帶賠903萬
示意圖/TVBS
9歲女童因近視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致不適,醫師給予類固醇眼藥水治療2年,疏未告知藥水風險及追蹤眼壓,導致女童左眼失明。台北地院日前判診所及醫師連帶賠逾903萬元。
林姓女童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2年2月間因雙眼近視求診,經檢查右眼視力0.9,左眼視力0.7,醫師楊正烽向當時才9歲的她建議進行「角膜塑型術」,她後來購買「夜戴型的角膜塑型隱形眼鏡」配戴,但配戴不久雙眼不適,醫師卻沒要她停止配戴,而是開類固醇眼藥水點用,沒告知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2年期間給藥水也沒有追蹤她的眼壓。
女童提告指出,104年2月23日赴醫院急診診斷,因眼壓長期過高而有青光眼,導致視神經損傷,經二次手術,左眼視力仍完全喪失,右眼視野僅剩1/4、視力0.16。
女童及父母認為,醫師的過失行為與女童視力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請求診所及醫師負連帶責任,須賠償女童新台幣2085萬餘元、女童父母各200萬元。
診所及醫師主張,提供角膜塑型隱形眼鏡有經衛福部核准,女童母親也有簽署矯正視力同意書,同意書和衛教手冊有告知若出現不適要停止配戴並回診,且因為發現女童有過敏性結膜炎症狀,才開立類固醇眼藥水,有告知一天兩次、期間為3天,有癢才點,不癢便須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