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性猥褻

狼父下體磨蹭肛門 小五女童以為父愛被磨1年多才察覺報警判刑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小四女童小玉(化名)遭生父藉故上下其手猥褻,還以為是父愛表現,升上小五後才察覺不對勁,發現父親以下體摩擦她的肛門等部位,令她反感,還有一次她裝睡,父親竟脫褲用下體摩擦她欲性侵,她又裝醒來上廁所,檢視並未流血,小玉事後告訴母親,母女報警,狼父坦承並表懊悔,入監也會保障母女繼續居住現處,女兒也願意原諒,法官認定他有悔意,判刑2年、緩刑5刑,得易科罰金。

法官回推小玉懷疑9至10歲間的「父愛」,分別在2015至2016年間,約有57個不同的週五或週六晚上,在小港區住處父親的臥室,每月3 次的頻率,以手撫摸她的胸部、下體,或以其下體摩擦女兒的身體部位,計算出狼父約猥褻女兒達57次。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女兒就讀國小4年級期間,就對她乘機猥褻、性交未遂,被害人誤以為父愛表現,未產生反感,到至就讀國小5年級始覺得被告不應如此,但因被告為其父親,受被告監督、照護而不得不從,被告進行猥褻、性交行為時,她也配合被告移動身體,便利被告為她穿、脫衣物。

女童回想12歲時,即2017年9月至2018年年1月間某晚,父親又在住處臥室,以手撫摸她的胸部、下體,或以下體摩擦她的私處部位,表達不情願,但受父親監督、照顧,不得不從,幸好都是隔褲磨蹭。

狼父被自己女兒報警到案,他坦承一時忘記分際,並非性侵真意,審理期間被告一句話「縱因本案遭處重刑入監,也會確保母女能在現居處所居住」,法官認定被告犯後已有深切悔悟,給予自新機會,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需保護管束,賠償20萬元並立悔過書,並施以6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全案還可上訴。

語言治療師沒穿內褲拉小女孩的手來摸 賠40萬判刑3年定讞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診所的王姓語言治療師,2019年間利用治療6歲女童發展遲緩的機會,拉女童的手撫摸自己的下體。女童證稱王男根本沒穿內褲,直接看到下體。一審將王男判刑3年4月,上訴二審後,王男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高等法院因此改判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女童因言語發展遲緩,自2018年10月起,到王男任職的診所接受王男治療。但王男竟不顧2人間有信賴的醫病關係,竟對女童伸出鹹豬手。案發於2019年8 月間的下午,王男在診間利用診療的機會,先以右手強拉女童左手腕來觸摸自己下體,女童將左手抽回;隔一分鐘,王男再以右手強拉女童左手臂,使女童之左手觸摸自己下體,猥褻得逞。女童結束治療後,告知母親,母親怒而報警,王男遭逮並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犯罪,辯稱是拉她的手維持注意力,這是他上課的治療手法,否認藉機猥褻女童。但女童向法官證稱,「王老師脫褲子抓我的手去摸他的雞雞,然後他沒有洗手」、「王老師沒有內褲、直接看到小雞雞」、「他自己有摸自己的小雞雞」,一審法院認定有罪,判刑3年4月。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王男改口坦承犯罪,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雙方最後以40萬元達成和解,王男並支付完畢。高院最後做出改判,減輕王男刑度,改判有期徒刑3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


 

趁單獨上課3度摸9歲女童胸部 72歲狼師賠償換緩刑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1月間,72歲的鍾姓約聘教師趁單獨替9歲女童教授語言課程時,3度伸出狼爪撫摸她的胸部,並親吻她的左右耳數次,由於鍾男認罪並與被害者和解,承諾分期賠償,被害者同意原諒並請法院從輕量刑,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有情輕法重情形,予以減刑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緩刑5年,但命他必須如期支付剩餘的賠償金。

檢警調查,去年1月6日上午,鍾男趁單獨教授語言課程時,違反女童意願,後方伸手撫摸她的胸部約1至2分鐘,經女童以手肘推擠反抗仍不停止;1月13日及1月20日,鍾男又以相同方式撫摸女童胸部,其中一次甚至吻她的左右耳數次;女童向同學訴苦,經同學建議向班導師報告,家長獲知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鍾男認罪表示非常後悔,並與被害者家屬及被害者和解,承諾分期賠償,被害人亦同意於收到第1期款項後,原諒鍾男犯行,並請法院從輕量刑,給予鍾男由法院諭知附條件緩刑之機會。

合議庭認為,鍾男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傷害,固為法所不容,但考量他認罪與被害者和解、被害者表示原諒,認為他犯後願意積極彌補過錯,態度尚佳,若依加重強制猥褻罪最低法定本刑,科處3年徒刑,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尚有情堪憫恕之處,予以減刑。

合議庭並認為,鍾男犯後頗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並付保護管束,但由於他仍有賠償金額尚未支付,為促使他之後能如期賠償,因此命他需按期給付賠償金,否則檢察官可以撤銷他的緩刑。

訂閱 RSS - 性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