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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10歲童搬湯桶燙傷腳 課後班判賠32萬

出處:蘋果

2017年01月09日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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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姓女童2年多前到高雄市私立歷學兒童課後中心參加暑期課輔,中午被師長指派與另3名學童合作搬運午餐高溫湯桶,但在爬樓梯時因湯桶傾斜翻覆,導致黃童左腳二度燙傷。家屬事後提告求償65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匡姓負責人與王姓教師應連帶賠償32萬5千多元。仍可上訴。

 

黃童父母提告指出,匡女與王姓教師均未注意餐桶內容物是否高溫及盛裝餐食之餐桶是否適合由學童搬運,竟於2014年8月25日中午指派包含其女在內的4名年幼學童共同搬運餐桶,當時黃姓女童與另名學童搬運內含高溫湯液的餐桶爬往2樓階梯時,因階梯斜度造成餐桶傾斜,高溫湯液因而灑出濺到黃童雙手,黃童驚嚇之際放開原本用雙手緊握的餐桶提把,餐桶因而掉落,熱湯潑灑出來燙到黃童左腳,造成體表面積3%的二度燙傷。

 

家屬指控,事發後匡女與王姓教師僅將黃童帶去沖泡冷水,沒有任何積極防止    傷害擴大或惡化的作為,也未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反而是通知遠在別區上班的匡女丈夫洪男返回協助,直至洪男趕到課後班後才連繫黃童母親將女兒送往長庚醫院緊急處理,此時距離黃童遭燙傷已經過了3個多小時,顯有過失,而黃童亦因此住院療養44天,要求匡女等人賠償醫療費、看護費與50萬元慰撫金,合計65萬餘元。

 

本案刑事部分,匡女與王姓教師各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2月,均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兩人抗辯黃童燙傷面積不大,將來留下疤痕機會不高,且位置並非顯著,認為黃家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等。

 

高雄地院審理則認為,家長將子女送到課後中心並繳費,就是信賴課後中心能代家長負起照護孩童義務,但2人竟疏未注意盡保護孩童之責任,貿然指派當時年僅10歲餘的黃童搬運內含高溫湯液的餐桶爬樓梯,完全未考慮到危險性才導致事故發生,造成黃童身體傷痛難以言喻,心理也難免受驚嚇,且腳上所留下之疤痕實已影響其外觀,考量雙方資力後判決慰撫金以23萬元為合理,加上醫療費及看護費等合計應賠償32萬5千餘元。(王吟芳/高雄報導)

出版時間:11:41
更新時間:20:57




高雄市私立歷學兒童課後中心外觀。翻攝照片

 

新聞出處: 
新聞露出日期: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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