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高雄一名3歲的小女孩,跟著家人到熱炒店吃飯,剛好店裡女老闆炒好麵轉身,撞到女童,炒麵翻落,全撒在女童身上,造成她臉頸部燒傷,原本一審認定女童受傷,是因為家長放任小孩奔跑造成,判店家無過失,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結果卻逆轉,認為店家沒把炒麵盒子蓋好,須負過失責任,判賠30萬元定讞。
熱炒店老闆娘(2012.1.18):「女童那時就是這樣走。」
3年前,小女童跟家人一起到熱炒店吃飯,在店裡玩,被正在炒麵的老闆娘撞上,滾燙炒麵,全撒在女童身上,造成臉部、頸部、下唇,都受傷。女童母親(2012.1.18):「我女兒為什麼要受這種不平等的待遇,大人沒有把小孩子顧好,也不能卻怪在我身上。」
做母親的,傷心欲絕,但3年後,他們討回公道,因為高雄地方法院一審雖然認定,炒麵是放在桌上,家長放任小孩到處亂跑,才會導致燒傷,店家無過失,但到了二審,高雄高分院卻認為,店家應該把炒麵蓋好,因此應連帶負責,判賠店家賠償30萬元。
熱炒店老闆娘兒子:「我沒有要繼續管了。」
被告的小吃店,2年前收攤,被告婦人也已經過世,法院判決,要由婦人的3個兒女共同賠償,婦人兒子不願多談,現在受傷女童傷勢痊癒,沒有大礙,還常跟家人一起出遊,只是3年前的意外,隨著時間和判決出爐,儘管女童傷勢痊癒,不過被燙傷陰影仍是揮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