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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狼父猥褻性侵女兒94次 女童:媽媽怪我為什麼說出來

嘉義縣一名男子趁就讀國小的女兒洗澡、玩電腦時,摸胸和下體猥褻多達94次,甚至性侵女兒得逞,女兒害怕到晚上睡不著,「我怕爸爸突然把門打開」,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定讞。

判決指出,男子自女兒唸國小一年級至五年級期間,以每兩周一次的頻率,趁女兒獨自在浴室洗澡,或在房間內使用電腦,從後方抓住女兒的手,用腳夾住女兒身體,再用手來回撫摸女兒胸部和下體,次數多達94次。

再者,他在女兒唸國小二、三年級,和就讀國小四、五年級期間,二度用手指性侵女兒得逞。

他否認犯行,供稱沒有在女兒洗澡時進去浴室,女兒玩電腦時也沒有在房間內,可能是因為他不想讓女兒去住阿姨家的關係,才會出言陷害他。

女兒作證指出,爸爸最常摸她的地點是浴室和玩電腦的地方,「我覺得很噁心,覺得為什麼他要這樣」、「媽媽會一直怪我,怪我為什麼說出來」、「會因此睡不著,我怕爸爸突然把門打開」、「跟媽媽講沒有用,父親會打媽媽」等語。

一、二審法院根據社工輔導輔導紀錄等相關卷證資料,認定男子確實有猥褻、性侵女兒,認為男子身為父親,本應負起照顧女兒的責任,保護女兒不受他人侵害,並給予溫暖、享有父愛的成長環境,卻在本是女兒最為安心的住處內,猥褻、性侵,且犯後否認犯行,導致女兒身心受創,影響正常發育,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3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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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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