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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被控凌虐男嬰致死雖獲不起訴 但未做CPR賠45萬

台中市2個多月大的男嬰疑遭謝姓保母凌虐致死,家屬控告謝姓保母殺人、遺棄致死等罪,檢察官查出男嬰死因為顱內出血等,但無法證明謝女有凌虐攻擊男嬰頭部,以罪嫌不足將謝女予以不起訴處分;男嬰的父母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認謝女未及時對男嬰施以CPR急救,致男嬰腦部缺氧,法官判謝姓保母賠償男嬰的父母新台幣45萬元。可上訴。

這名男嬰於2018年9月間出生,他的父母委託謝姓保母照顧男嬰,同年11月22日下午,接獲謝女通知表示男嬰送醫急救,但謝女並非將男嬰送往醫院,而是於事發時先送至住家樓下藥局,其後始由藥師太太送往診所,再送至林新醫院及轉診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經診斷男嬰「到院前心跳停止」、「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出血」、「疑顱骨骨折」而入住新生兒加護病房,同年12月13日呼吸衰竭死亡。

男嬰父母認為兒子是因外力而過世,在謝女受托照顧期間,受到外力攻擊,控告謝女涉嫌殺人、遺棄致死等罪。謝女辯稱盡心盡力男嬰,且每日不定時以Line向男嬰父母報告情況,並每日書寫男嬰的生活日誌,交給男嬰父母。

謝女說,當天下午男嬰突然大哭,她抱起來安撫及更換尿布後,欲將男嬰抱回小床睡覺時,發現男嬰身體癱軟。因當時家中尚有另名托育幼兒在午睡,須尋求他人協助。故先進行初步CPR急救,再將男嬰抱往樓下的藥局,請藥師將男嬰抱往鄰近的診所進行緊急,再送醫院救治,絕無延誤。

檢察官率法醫驗屍,認男嬰死因為顱內出血及後續併發症,死亡方式為未確定。另依解剖結果,並未發現男嬰有遭攻擊導致顱骨骨折明顯跡證,無法證明謝女有猛烈攻擊男嬰頭部情形,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男嬰父母表示,自2016年開始,經由試管方式,經過數年努力,打針排卵及抽血檢驗,過程備嚐艱辛,始產下男嬰,本欲共享家庭歡樂之際,卻因謝女的不當照顧行為,且未依規定施以急救及立即送指定醫院救治,導致愛子因延誤送醫而死亡,天倫夢碎,請求損害賠償。

謝女雖辯稱在發現男嬰身體癱軟後,有對男嬰進行初步CPR急救,但除謝女自為的陳述外,未見有任何謝女曾為男嬰進行CPR急救的跡證。法官審酌,謝女未及時為男嬰施行CPR急救而致A童腦部發生缺氧性傷害結果的過失行為,判決謝女賠償男嬰父母共新台幣45萬元。可上訴。

 

男嬰疑遭保母凌虐致死,家屬控告謝姓保母殺人等罪,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將謝女予以不起訴處分;男嬰的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謝女未及時對男嬰施以CPR急救,判謝姓保母賠償男嬰的父母新台幣45萬元。可上訴。

男嬰疑遭保母凌虐致死,家屬控告謝姓保母殺人等罪,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將謝女予以不起訴處分;男嬰的父母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謝女未及時對男嬰施以CPR急救,判謝姓保母賠償男嬰的父母新台幣45萬元。可上訴。

新聞出處: 
聯合報
新聞露出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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