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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槍

二審大逆轉 噴槍奪女童命 生父重判10年

三歲女童前年被生父開車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圖為監視器拍下生父拿噴槍靠近女兒的座位。(資料照,記者黃佳琳翻攝)

三歲女童前年被生父開車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圖為監視器拍下生父拿噴槍靠近女兒的座位。(資料照,記者黃佳琳翻攝)

三歲鄧姓小妹妹(從母姓)前年被生父鄺男開車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橋頭地院一審認定女童把玩誤觸,生父在旁未留意造成意外,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一年十個月;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高壓噴槍需施力七.七公斤才能打出氣,女童指掌最長僅五.三公分,噴槍握把最窄也有五.五公分,三歲十三公斤的女童不可能單手自按噴槍灌嘴,判定被告把噴槍放入女兒口中灌氣致死,昨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十年。

一審認定女童把玩誤觸 依過失致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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