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被害人自殘始揭發 祖母同居人性侵國小女童 判七年六月確定

記者田德財/報導

一名古姓男子,以手指性侵同居人就讀國小三年級孫女,六年後的國三時,接受性教育課程中方了解本次事件之意義,祖母男友的行為不對,向老師報告,才追出本案,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刑七年六月,上訴二審後駁回,再上訴三審,纏訟五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判決確定,即將發監執行。
本案偵審都引用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案情發生在九歲學生身上,事隔六年到十五歲才爆發出來,古姓男子矢口否認犯行,法院一、二、三審認定有罪認事用法,在判決書有詳盡的敘述。 該女是九十九年被性侵,在一○三年九月(本案尚未爆發前),遭學校附近陌生老人性騷擾,開始出現易哭泣、害怕、不敢出門,憂鬱心情約數週,首次出現自殘行為,一○四年五月在學校欲跳樓被同學制止,帶至中山診所接受身心科藥物治療。
一○四年五月底於校內與同學玩笑交談過程,該女因對著同學說句「妳白目喔」,被經過的老師聽見,老師前來向該女澄清是否針對老師,甲女於澄清過程與老師衝突後,一次吞服門診六天帶藥量,輔導老師帶至門諾總院急診求助,左手臂有明顯新自殘表淺傷,給予自殺二級防範措施。甲女開始接受心理諮商師輔導。
該女陸續接受醫療及學校轉介之心理輔導,經與心理諮商師陳淑芬數十次會談建立起信任關係後,於一○五年十二月會談時披露本案,該女在心理諮商師陪同下向學校端揭露,再由學校依職權通報等情,本案並非該女為追究刑責,主動向警政機關提出告訴(發),堪可認定。
法院指出,下列證據,得供作判斷甲女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據該女證述、該女呈現創傷後壓力症狀、心理諮商師證述、門諾醫院身心科醫師證述、花蓮慈濟醫院對該女實施司法精神鑑定認甲女創傷後壓力症狀成因與本案有關、該女於案發後數年,談論本案相關情節時仍有情緒波動緊張、哭泣、搓手、不語等情緒反應,迴避相關刺激線索、特殊警醒反應,可佐認本案對甲女創傷之真實性。

 

新聞出處: 
更生日報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1/03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