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女師要男童午休睡陽台害病 高院加碼判學校共賠31萬

新北市林姓男童不愛午休,李姓女老師罰他去陽台午休,如果不自動去就不能下課,結果隔離和差別待遇造成「創傷壓力症候群」,父母提告過失傷害、另求償207萬元。女老師刑事部分從拘役50日改成無罪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學校須賠償18萬元,高等法院今改判學校應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共31萬7千元。

李姓女導師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3月止,於星期二全日班的午休時間,要求男童搬椅子至教室外側陽台午休。無論寒暑、雨晴,男童都被獨自隔離在無遮蔽的教室陽台,只能趴在洗手台或靠在椅背上午休。

男童父母表示,兒子從國小一年級開始就被老師隔離在陽台午休,造成兒子被同學孤立、排擠,同學甚至念「你睡覺不是在這裡,你趕快回去你的陽台睡」,上二年級時,兒子開始出現不安、恐懼等狀況,去學校查看才發現這件事。

父母指稱,男童常會突然大哭,害怕聽到「學校」2字,甚至把自己鎖在房間內用手捶牆壁或打自己嘴巴,經醫院診斷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父母主張學校有保護教導所有學生的義務,卻漠視老師的不當管教,怠忽職守,因此向老師和學校求償兒子的醫療費7萬餘元、兒子的精神撫慰金120萬元、以及父母的精神賠償各80萬元。

新北地院審理時,李姓女老師辯稱叫男童到陽台是「調整座位」,說是男童不喜歡午睡,會干擾到其他人;顧及其他人的權益,才有「調整座位」的措施,無違法或不當。

學校也指稱,男童在午休時會製造噪音、對其他同學擠眉弄眼、拉扯其他小朋友的眼鏡,老師的作法是為了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和習慣,維護教學秩序。學校主張老師的行為經教師評議委員會認定無「不法」,自然無違法性可言,男童父母請求國賠無理由。

新北院認為,陽台是洗手台、衣架和堆方雜物使用,絕非適合學童午休場所,男童不僅得以彎腰姿勢午休,心理上也得承受與其他同學隔離、差別待遇的感覺,懲處已逾越了比例原則和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高院審理時認為,男童經醫院鑑定,案發後罹患障礙症,最嚴重時期顯現出相當困擾的身心與情緒行為症狀,且使男童在學校、家庭中的生活與學習適應顯著受影響,而女老師要求他到陽台午休是導致障礙症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兩者有因果關係存在,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經計算,男童得請求健康權受損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為醫療費用16萬7269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為31萬7269元。至於男童的父母也想求償,高院認為男童的日常活動能力無顯著減損,與父母的互動無礙,且他的障礙症已日漸回復,駁回父母的請求。

監察院前監委田秋堇曾指教育單位未落實「零體罰」,應檢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前監委田秋堇曾指教育單位未落實「零體罰」,應檢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0/09/29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