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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眼前猥褻7歲女童 台東某教會前牧師被判4年6月

台東縣某教會陳姓前牧師在2年多前,對1名在教會前停車場嬉戲的7歲女童,以手指猥褻撫摸,甚至插入女童私處,案經女童學校班導師得知後,循管道向縣府教育處、社會處通報,會同檢警禎辦,台東地院刑事合議審理終結,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06年6月9日晚上7點,曾任牧師的陳姓男子因當天晚上的禮拜由教會傳道人司職,陳男於是坐在教會前停車場的椅子上,他見1名7歲女童在教會停車場玩耍,竟趁四下無人之際,抱起女童,坐在停車場圍牆旁石階上,並將女童抱到他大腿上,以手伸入女童褲子裡,撫摸女童生殖器,被害女童哭著表示「不要」並以手推拒,陳男仍持續撫摸女童生殖器,直到在教會裡禮拜的女童阿嬤因聽到女童哭聲,走出來查看,陳男才停止猥褻動作,放下女童。

台東地院表示,審理過程,女童阿嬤證稱,女童見她,就飛奔過來,哭訴陳男摸女童下體,很痛,陳男見狀即離去,女童阿嬤隨後帶女童進教會,告知教友此事,當時陳男的太太也在教會裡,立即替被告辯駁要女童阿嬤「別亂說話,我先生不是這種人,不會做這種事」, 但教會禮拜結束後不久,被告的太太卻到被害女童家中下跪求原諒。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審理過程中矢口否認,辯稱是女童與其他小孩在停車場追逐,在嬉戲時不慎跌倒,他為怕女童摔傷,驅前伸手抱住女童,可能意外碰觸到女童身體,不知道女童為何要哭,女童一哭,女童的阿嬤就從教會禮拜堂走出來,他不可能撫摸女童。

台東地院刑事合議庭審酌女童從社工訪談到法院審理過程中,說詞一致,且被告若非已向太太坦承犯行,被告太太無須到被害女童家下跪道歉;法官認為,被告曾為神職人員,又與被害人及家屬熟識,竟為逞一己私慾,侵犯女童,應嚴厲譴責,迄今未向被害女童或其家屬道歉,未和解也無實際賠償,難認有悔意,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年6月。

 

新聞出處: 
聯合
新聞露出日期: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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