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小6童一臉稚氣 男拐離家、上床判4年4月

桃園張姓男子(23歲)2年前上網結識當時唸小六的少女(11歲),同年8 月15日與少女相約在臺南見面後,把她帶到桃園租屋處住了13天,期間發生6次性關係;後經少女母親循線找到少女後提告。
 
張男坦承誘拐少女離家出走,但辯稱不知她還是小學生,桃園地院法官以當時少女穿卡通圖案T恤、牛仔褲,且脂粉未施,符合小學生打扮;傳她出庭時,又見其臉蛋渾圓、髮型樸素,在寫給張男的卡片上字體歪斜、用詞簡單,又畫有簡單的圖案,充滿稚氣,故未採信張男說詞,日前依略誘未滿12歲少女脫離家庭和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等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判決指出,張男與少女是在前年相識,同年8月15日兩人在台南見面後,即由張男帶著她到桃園旅遊,並住在張男的租屋處,雙方先後發生6次性關係。事後因少女沒回家,少女母親透過少女的同學聯絡上她,並到張男租屋處找到少女,且對張男提告。
 
張男坦承誘拐少女離家出走,但辯稱,她外表成熟,且身型已經發育,加上雙方又是在付費的遊戲軟體中相識,一般小學生沒有那麼充裕的財力可以支付,實在不知道她未滿12歲。
 
但法官傳訊少女時見其臉蛋渾圓、身高中等、髮型樸素,整體而言尚屬稚氣未脫,且觀當時在張男租屋處找到少女時的照片,少女穿著卡通圖案之T恤及牛仔短褲,脂粉未施,符合小學生平常之裝扮;另少女於警詢過程中,亦不時有傻笑及回頭與母親談話等害羞或對母親表示依賴之動作。
 
且少女在寫給張男的卡片中寫著:「祝你天天都開心,雖然我恰北北的,不過你我都還是愛對方,希望我們能繼續在一起,我們一起繼續走下去吧!我們可以永遠一起過情人節。」等語,可見少女之用詞淺白,未有修飾,字體歪斜而不端正,運筆尚非流暢,卡片上又有許多手繪小花、愛心、戒指及愛情傘之圖案,整張卡片充滿稚氣,一般人看到都有可能認為係未滿14歲的孩童所製。
 
法官也認為,現今使用手機上網功能便利,許多家長會讓國小學生持有手機供聯絡或打發時間,而手機遊戲軟體之使用者通常並無年齡層之限制,國小生到60、70歲以上之人,只要有興趣,均可能加入遊戲,也常有家長願意付費讓小孩登入手機遊戲軟體消費等。

新聞出處: 
蘋果
新聞露出日期: 
2018/04/22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