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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幼童掙脫師手車禍亡 1師無罪確定

出處:蘋果日報

2015年12月05日11:08 

花蓮縣秀林鄉一所托兒所在前年1月,由洪美花、宋靈2名女老師帶14名幼童搭娃娃車進行校外教學,最後下車的4歲許姓學童突掙脫洪女手掌,誤闖中橫公路內車道遭小貨車撞死,洪、宋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洪女事後緩刑定讞,宋女自認無過失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助教的宋女當時確無注意的義務,日前判決宋女無罪確定。
 
判決表示,洪女為托兒所的老師,洪女班上的學生,其中1名4歲的許姓幼童發展遲緩,開會反應後,鄉公所調派僱用的幼兒園臨時人員宋女(25歲)前往協助。
 
2013年1月上午,洪女、宋女一起帶14名幼童搭乘娃娃車,車停中橫187公里處進行認識紅綠燈,與參觀磁磚鋪設過程的校外教學。
 
宋女先下車,幼童再逐一下車,並由宋女集合看護、拍照,許童則在最後由洪女牽手下車,不料許童下到車門梯最後一階時竟跳下,掙脫洪女的手,自娃娃車右側車身跑往車頭,再衝向中橫內車道,1輛小貨車剛好行經,閃避不及,右後車身與許童碰撞,許童翻滾倒地後送醫,仍因顱內出血延治到隔日死亡。
 
洪女、宋女事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洪女一、二審均判處4月徒刑、緩刑2年,未上訴而確定;宋女則由一審的4月徒刑,上訴二審後以她無過失,逆轉改判無罪,案件再上訴到三審。
 
判決指出,傳訊幼兒園蔡姓園長證述,洪女是托兒所編制內的老師,宋女當天到洪女班級聽從洪的指示協助教學,下午就要回鄉公所上班,並非專職照護許童,而是依洪女要求多元協助。
 
宋女辯指當日依洪女指示,負責照顧其他13位幼童及照相;經調查,許童當時確由洪女特別以手牽手隨身緊拉照顧,並引導下車,宋女則依洪女指示先下車,在人行道上照料其他學童,並立刻拍照以備寫教學日誌,且離許童下車處有一定距離。
 
許童掙脫洪女手後,朝宋女所在的相反方向的車頭處跑出去,速度太快,連洪女都追趕不及,前後時間僅在瞬間。
 
判決認為,許童,突然掙脫負責照顧他的洪女的手,迅速衝往道路遭車輛撞亡,許童死亡結果顯然不是宋女當時執行助教工作所能注意,審結後以宋女沒有業務上注意義務的過失,判決宋女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無罪確定。(胡守得/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 
新聞露出日期: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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