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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泳池溺水8分鐘無人救亡 補習班遭廢照不服打官司遭駁

台中市鄭姓男童在2017年暑假,被補習班帶到后里游泳池,鄭在深水區溺水達8分鐘,期間2名帶隊教師、4名救生員未注意,鄭被救回後成植物人,最後身亡,補習班張姓女負責人二審獲緩刑,但證照被註銷,張女不服打官司,認為已善盡責任,但不被法院採信駁回。

判決指出,2017年7月13日,台中市后里區補習班張姓女負責人、陳姓女教師帶著補習班14名幼童,前往后里區公所游泳池戶外教學,現場王姓主任安排陳姓、蔡姓、劉姓、張劉姓等4名救生員負責現場安全維護。

當時年12歲的鄭姓男童原本站在85公分深的泳池練習區,不知深水區的深度,拉高分隔浮條後,進入深水區,因男童踩不到地面,出現溺水狀況,不過當時陳姓救生員被叫去修理馬桶,而其他3名救生員也未區分看顧區域,補習班的負責人、教師則低頭滑手機,未注意到學童狀況。

等到其他學童發現鄭溺水時,已事隔8分鐘,當時蔡姓救生員還先叫其他學童拉起鄭,後來才跳水救出鄭,不過鄭已呈現昏迷狀況,經送醫急救後,仍成植物人,鄭在2019年3月傷重不治,事後游池負責人、救生員、補習班業者等人都被判刑,其中張女部分,二審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得易科,緩刑2年。

張女因此案被教育局認定,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班遭廢止立案,同時註銷立案證書,張女提訴願遭駁回,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張女辯稱,案發地點是游泳池,她無可能對學童瞻前顧後,也沒有救生員權限,原處分認定她有對正在游泳的男童,有照護義務,是強人所難,她也有善盡告誡學童不可進入深水區的義務,聲請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僅口頭告誡學童不可進入深水區,沒有其他拘束學童行為的舉措,也沒有在泳池旁觀看戒護,只在泳池北側窗緣石階,以觀看手機、偶爾遠望的方式照看,以致造成男童在深水區溺水身亡的結果,屬於侵害兒少權益情節重大案件,教育局依法廢止立案、註銷證書有據,駁回張女訴請,仍可上訴。

 

台中市后里游泳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后里游泳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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