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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社團教練伸狼爪 撫摸女童臀部還強吻遭判刑1年6月

基隆市一所小學王姓教練,趁機撫摸9歲女童臀部,還疑強吻她。基隆地院審結,判刑1年6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一所小學王姓教練,趁機撫摸9歲女童臀部,還疑強吻她。基隆地院審結,判刑1年6月。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一所小學課後才藝班王姓教練,趁女童單獨留下幫忙整理器材時,將女童拉進懷中強吻嘴脣。王男辯稱,半開玩笑跟女童說親老師一下,她就真的親過來,有嘴對嘴親到。基隆地院審結,認定王男行為是基於色欲而滿足欲望動作,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明知被害女童未滿12歲,去年4月9日下午6時半多在學校體能活動教室內,見女童獨自一人留下協助收拾教室,基於強制猥褻犯意,把她拉到懷中強吻嘴脣。

女童父母當晚得知後報案,警方通知王男到案說明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王男。

法院審理時,王男坦承有嘴對嘴親被害女童,但否認有強制猥褻行為,辯稱只是有點半開玩笑,跟女童說親老師一下,女童真的親過來,有嘴對嘴親到。他只是在跟小朋友玩,沒有強制猥褻的意思。

法院指出,王男不顧女童意願,強拉到懷中後,強行親吻女童嘴脣。依社會一般通念,這種行為客觀上已足以引起性慾興奮與滿足,顯是基於色慾及滿足慾望動作,自屬猥褻行為。

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強制猥褻未滿14歲女子,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審酌王男僅嘴對嘴親吻被害女童,與一般撫摸或親吻私處、胸部等行為犯罪情節輕,酌量減輕其刑;另考量王男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和解,判刑1年6月。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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