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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泳池童溺斃 安親班員工有罪

七歲男童跳入成人池溺水,安親班員工未在泳池畔照看戒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七歲男童跳入成人池溺水,安親班員工未在泳池畔照看戒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苗栗某私立安親班員工劉姓女子帶七名學童到游泳池玩水卻離開訪友,七歲徐姓男童跳入成人池溺水八分鐘不治。法院認為她僅口頭提醒孩童,因私事離開未盡照護之責,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劉姓女子在丈夫經營的安親班從事行政、雜務工作,二○一九年五月三日帶七名學童到游泳館,在兒童池拍照後離開訪友,留下孩童戲水。

徐姓男童未帶臂圈,獨自跳入成人池溺水掙扎,兩名救生員在SPA池未注意,八分鐘後才發現男童溺水,救起施以心肺復甦術後送醫;男童住院後不治。兩名救生員被判刑四月,緩刑兩年確定。

劉在一審時否認犯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二審改口認罪,但稱曾提醒孩童,指「我有跟他們說只能在兒童池」,不過承認「我要離開時沒有跟救生員說」,法院認定她僅口頭告誡,未在泳池畔照看戒護,也無視泳池公告身高一二○公分兒童需帶臂圈及家長陪同。

劉與男童父母對和解金額、給付方式認知差距大,未達成和解。二審認為難認犯後態度不佳、沒有和解誠意,且對照救生員判決輕重失衡,改判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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