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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男嬰遭2次拋丟撞頭不治 生母同居男友二審仍判10年

雲林縣一名7個月大男嬰前年10月間因哭鬧不停,遭母親的潘姓同居男友二度將他拋丟至地板軟墊,頭部撞及床頭櫃受傷,送醫後仍傷重不治,檢警相驗頭骨骨折,認他生前可能受虐,一審認潘男家暴傷害致死處10年,潘男說沒有故意要傷害男嬰,男嬰母親不願意原諒潘男,上訴二審被駁回。

檢警調查,潘男與男嬰母親,自前年5、6月起,與和前夫所生7個月大男嬰共同居住在雲林縣住處,男嬰母親工作時,男嬰委由潘男照顧。

前年10月8日晚間8時,因男嬰喝完奶後哭鬧,並爬行至房間的門口,經潘男安撫無效,竟因一時情緒失控,以一手抓住包裹在男嬰身上浴巾,自背面將男嬰抓起,從門口往房間內地板軟墊猛力拋摔,男嬰受驚嚇因而翻身,並雙手握拳持續哭鬧,男嬰母親見狀上前制止未及,潘男再次將男嬰抓起,以臉部朝上平躺姿勢,猛力往地板拋摔,使男嬰頭部右後枕部撞擊房間內床頭櫃櫃角後落地。

男嬰當場呼吸急促,漸漸失去意識,他見男嬰狀況有異,進行人工呼吸,惟男嬰仍然無法恢復呼吸、心跳,男嬰母親旋即將兒子送往診所急救,先後轉診雲林長庚、嘉義長庚醫院急救,仍傷重不治。

潘男說,因男嬰哭鬧不停,一時情緒激動下,二次對男嬰做出拋出的動作。他辯稱,兩次都是以雙手抱住男嬰腋下,彎腰把男嬰從門口輕丟到軟墊上,軟墊上還有棉被、枕頭等物,並沒有將男嬰直接摔到地上。

他指出,男嬰可能是第一次輕拋彈到旁邊去而撞到櫃子才受傷的,如果他單手拿起來像打保齡球這樣大力拋出,應該會直接撞到牆壁,而不會往旁邊去,他並沒有故意要傷害男嬰,如果他是故意傷害男嬰,男嬰母親不可能在他入監時常寫信給他。

法醫劉景勳證稱,男嬰的致命傷是右後枕部頭皮下有出血,頭骨骨折,是人為所造成;研判該傷勢因男嬰與器物接觸所形成。他說,小孩頭骨只是薄薄的一片,尚未發育完成,軟骨成份較多,同樣撞擊的情況,小孩跟大人所造成的傷害完全不同。

他說,造成小孩頭骨骨折需要很大的力量,根據男嬰年齡及當時發展狀況,屬尚不會走路或跳年齡,需有外力介入,把力量加大、速度加快,才有足夠力量導致男嬰頭骨骨折的傷勢,所以認為他人以拋或摔方式,會造成此種傷勢。

台南高分院審酌,潘男有多次前科,因自身情緒控管不佳,見男嬰哭鬧,即將負面情緒發洩在毫無反抗能力男嬰身上,連續2次將男嬰自地板上單手抓起後,以用力拋摔手段將其拋摔而施加傷害,終而導致死亡,手法惡劣。而潘男始終否認對男嬰有傷害致死犯行,量處10年徒刑,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台南高分院審酌,潘男始終否認對男嬰有傷害致死犯行,量處10年徒刑,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審酌,潘男始終否認對男嬰有傷害致死犯行,量處10年徒刑,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圖/本報資料照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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