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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與男童網友車震 台東男子判刑3年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2/04/09 09:5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王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年僅12歲男童,相約在某國中後到附近「車震」,事後被男童母親發現報警,台東地方法院以王男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

判滿書指出,王姓男子與12年男童因網路交友認識,明知對方未滿14歲,去年1月某個星期六中午,相約在某國中旁,隨後在停放於某河堤旁的自用小客車內,先對男童口交,再以其生殖器插入,性交得逞。

少男的母親於查看兒子與王男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此事,憤怒並報警處理,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王男庭訊中坦承犯行,辯護人說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以粗工為業,每月需負擔車貸及房貸,是其犯行尚屬輕微,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求減輕其刑。但法官認為王男所為侵害男童之性自主權,對於其身心發展影響甚鉅,惡性非輕,判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並未有過重情形。

桃園狼師找6歲女童玩「猜食物」 果醬抹生殖器騙她吃

桃園補習班吳姓狼師有戀童症,利用班上1名6歲女童懵懂,佯稱要和她玩「猜食物」遊戲,把果醬塗在自己生殖器放進她口中,事後買熱狗要女童圓謊;惡行曝光他2度求減刑,但法院認為他辨識行為能力未受影響,痛斥他罔顧女童身心,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他8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原在八德區某補習班擔任教師,明知班上女學生是年僅6歲兒童,對於性自主事物判斷都未成熟,而且懵懂無知沒有同意或拒絕性行為意思能力,竟利用她可以任其擺佈。

檢方查出,吳男去年1月21日在補習班的廁所內,佯稱要和女童玩「猜食物」名稱的遊戲,先用眼罩遮著她雙眼後,竟將果醬塗在自己生殖器上,再放入女童口中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吳男在警詢、偵訊時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被害女童家屬、補習班其他老師證詞相符,並有補習班監視器畫面等佐證。

吳男和他的辯護人還說,他經送精神鑑定結果認為,他符合戀童症,排他型,性慾只受女性吸引等,主張以刑法第19條辨識行為能力下降、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等求減刑。

但法院查,該鑑定也指出吳未罹患精神症狀,且他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都可明確陳述犯案經過及手法,並曾自述「做這件事讓他很害怕」,所以中午還去買熱狗,並跟女童說這是遊戲時吃的熱狗,後來曝光還曾向女童家長下跪求原諒。

叔叔好色!噁男掏生殖器磨蹭4歲小姪女下體 母發現氣炸

 

 

磨蹭4歲小姪女下體7個月,色叔父被訴。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

磨蹭4歲小姪女下體7個月,色叔父被訴。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

北市1名男子,利用4歲小姪女年幼不知抗拒,自今年2月至9月,以每周2次頻率,用手撫摸、下體磨蹭姪女下體、胸部猥褻,台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該名色叔叔。

起訴指出,該男子是被害女童的叔父,竟罔顧人倫,利用女童年幼不知抗拒,自今年2月至9月間,以每周2次的頻率,在位於台北市文山區住處內,以手撫摸、嘴親吻或生殖器磨蹭女童下體及胸部方式,對女童猥褻。

事後女童母親發現,向婦幼警察隊報案,檢方依《刑法》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猥褻行為罪」起訴這名叔父,並以他對女童多次猥褻行為,請求法院分論併罰。

11歲男童房間冒出陌生手機 伯父一看嚇壞!竟被噁男飛機杯性侵拍片

陳男送藍芽等行動電話配件拐騙男童強制性交得逞多次 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見一名單親家庭的11歲男童「小寶」單純懵懂,先和他交朋友、關心他,取得信任後,從2018年間起,以贈送藍芽、充電線等行動電話配件等物為由,拿潤滑液、飛機杯套弄他的下體,一共強制猥褻小寶7次,其中有6次對他口交,還要求小寶對他肛交1次,更離譜的是,陳男還將整個過程拍攝下來po上網供同好瀏覽,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散佈未成年人猥褻影片等罪,判陳男7年6月。

判決指出,陳男與小寶認識多年,卻從2018年12月到2020年6月1日止,利用贈送行動電話配件為由,要求小寶脫褲,任由他以飛機杯、潤滑劑等玩弄其下體後,對小寶口交,甚至要小寶幫他肛交,並將過程拍下,還將影片貼在網路社群軟體「Telegram」的「原創」群組裡3次,供同好觀賞。

直到去年7月5日凌晨,小寶伯父在小寶臥室發現陳男借給小寶使用的手機,打開一看,竟是小寶下體被猥褻的畫面,趕緊告知小寶母親,小寶母親趕緊報案。

墳墓旁、養鴨場、高架橋下 雲林男猥褻性侵2女童判6年

許姓男子以金錢、食物或購買物品,利誘2名女童與他發生性關係,從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帶女童小春(化名)、小秋(化名)至彰化縣和雲林縣的墳墓旁、高架橋下、養鴨場,由2童為他打手槍、口交,共犯6罪,二審審理時,許與2童的家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小春的家人20萬元,但要賠小秋的家人30萬,借不到錢,尚未給付。台中高分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將許男判刑6年。可上訴。

許男從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先後犯下6罪,第一次帶2名女童至私人墳墓旁,由小春為他打手槍,再由小秋為他口交,事後給小春新台幣100元、給小秋200元。第二次帶2童至鬼屋附近的高架橋下,由小春為他打手槍、小秋為他口交,事後他去便利商店購買貼紙簿、貼紙、奇趣蛋、牛奶及麵包等給2童。

其餘4次發生在防空洞、養鴨場、高架橋下,許男要求2童為他打手槍或口交,事後他帶2童去麥當勞吃兒童餐,或許男給付2童200元至500元不等。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許男與2童的家人達成和解,與被害人小春的法定代理人和解部分,已依和解書的約定全數支付新台幣20萬元而為賠償;至於許男須調解筆錄支付予小秋的家人30萬元部分,許男因原預定借款者未能出借款項,而未為履行。

合議庭審酌,許男明知被害人均為年幼兒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對於性知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引誘2童為有對價性交、猥褻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予以判刑。

6歲女童曝「舅舅鳥鳥是咖啡色」爆出長輩性侵惡行

台北市1名女童小芳(化名)2018年12月某日在幼稚園娃娃車上向同學說「舅舅把褲子脫下」、「看到鳥鳥是咖啡色,一點都不香」等話,隨車老師聽見後嚇壞報警;舅舅在法庭上否認罪嫌,說不能僅憑對方說詞就定罪,但法官認為精神鑑定結果為小芳具證人能力,且事後種種心理反應皆顯示她遭侵犯,判該舅舅7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出身單親家庭,因母親在國外工作,她從小在外婆家長大,某次她在搭乘幼兒園娃娃車時,與旁邊的同學無意間提到曾脫下舅舅的褲子,還說「有看到舅舅的鳥鳥是咖啡色的」、「一點都不香」,遭隨車的老師聽見後發覺事態不妙,轉告園方並通知社工後,全案因此曝光。

檢方偵辦時,小芳將遭猥褻的過程向兒童精神醫師描述得相當詳細,還透過畫圖輔助,而在檢察官到場時,她還會防備性地迴避問題,檢方之後依相關證詞、兒童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書等證據起訴小芳舅舅;不過舅舅的辯護律師表示,但憑人證無法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且小芳年幼證述能力不足,完全否認罪嫌。

法官認為,依據兒童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結果,女童已具備證人能力,且女童當時發現案件曝光,即露出驚嚇惶恐神情,可知她的指述並非虛構;被告舅舅竟為了一己私慾,戕害女童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同時也損及對方對於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認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大學教授扮國中女騙8童拍裸照 辯承受壓迫「顯可憫恕」 高院打臉

60歲男子陳致正,在擔任華梵大學教授期間,假冒國中女學生,誘騙8名兒童與少男少女,自拍下體、胸部等不雅照給他觀賞,警方搜索查扣177張不雅照片,南投地院一審判決8年6月徒刑,他提起上訴,宣稱自己「自卑感與工作壓力雙重壓迫,一時失慮」,聲明法院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台中高分院法官卻抨擊說,陳男受高等教育,社經條件高,且被台南警方查獲後又持續為之,豈有值得同情憫恕之處?維持8年6月原判,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案發時擔任華梵大學教授的陳致正(60歲,去年2月退休),從2019年起11月起,在學校研究室等處,化名「林婷」、「Ting Lin」,謊稱是國中女學生(姊姊),以「交朋友」、「玩刺激一點」等話語術,誘騙5女3男共8名兒童或少年,用手機自拍下體、胸部照片,再用MESSENGER通訊軟體傳給他,共計177張,其中一名住南投縣的女童,被父母發現自拍裸照,父母擔心外流而報警,警方詫異查出,竟是陳姓教授所為,且這名教授之前在台南亦有相同行徑,被台南警方拘捕之後又再犯(台南部分,一審判刑7年8月,目前二審中)。

南投地檢署偵辦時,向南投地方法院聲押陳男獲准,他目前仍羈押中,南投地院於今年1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以詐術使少年(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8年6個月,陳男不服提起上訴。

陳男表示,他是「自卑感與工作壓力雙重壓迫,一時失慮」,且手段平和,照片也均為自己觀看,並未散布於眾,已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中,實有情堪憫恕之處,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趁老婆在樓上洗衣服 狼繼父竟強行猥褻8歲女童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2015年間,男子B男趁妻子上到4樓洗衣服之際,竟闖進年僅8歲的繼女A女房間內,強行把她的上衣往上拉,並將她的褲子及內褲脫下,不顧A女哭喊救命及手腳掙扎,強行觸碰她的胸部及下體,新北地檢署今日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嫌起訴B男。

據了解,除了B男被控猥褻A女外,A女於警詢時曾同時指控B男之子、她的繼兄也曾伸出狼爪對她強制猥褻,該案經新北地院認定屬實。

檢警調查,2015年5月間,B男趁妻子上到4樓洗衣服之際,竟闖進年約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的繼女A女房間內,強行把她的上衣往上拉,並將她的褲子及內褲脫下,不顧A女哭喊救命及手腳掙扎,以手拍她大腿、手及臉,並強行觸碰她的胸部及下體。

A女之母因聽聞女兒叫喊聲及哭聲,到2樓後發現A女與B男同在一房內,且A女當時衣衫不整、頭髮雜亂、不斷哭泣,事後詢問A女發生什麼事,才得知B男竟對女兒伸出狼爪。

台東男子性侵未成年少女辯這理由 二審仍判7年4月

台東1名吳姓男子侵入住宅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吳辯稱:「少女生殖器紅腫,是腹部摩擦所致」。法官審結認為吳於警訊坦承生殖器觸碰,插一點點而已,加上被害者生殖器紅腫,非吳腹部摩擦造成,認定吳辯詞不足採信,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去年3月間,闖入隔壁鄰居住家,見被害少女躺在床上與雙胞胎妹妹玩耍,竟色心大起,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企圖性侵,被害少女母親察覺有異,返回住處房間查看,發現後即叫喊阻止,並報警處理。警方訊後移送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結判處吳男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吳辯稱少女生殖器紅腫,是腹部摩擦所致,且他的生殖器並未與被害人性器官相接合,不算構成性交,應屬未遂。不過,法官經查,吳於警訊坦承以其生殖器碰觸被害人生殖器官,插一點點而已,醫院報告確有被害者生殖器官紅腫情形,有該院受理疑似性侵害診斷書。

法官詢問被害者,被害者證詞也表示「他用那個長長的地方弄我碰觸尿尿的地方」,若是腹部摩擦,應是大面積胸觸碰,不會只造成被害者生殖器紅腫,應該是吳男以生殖器接合時所造成,認定吳男所稱不足採信。駁回吳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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