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輕度智能障礙的性侵累犯舒姓男子,前年3月在台南市永康區拐走一名8歲男童,將他帶到高雄、屏東等地,3天內7度對其口交、猥褻。男童不願,竟遭舒男掌摑、強脫褲子。台南地院依略誘、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舒男22年徒刑,舒上訴二審要求從輕量刑,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舒男罪狀沒有減刑理由,但認為他的略誘、妨害性自主罪應從一重論處,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改判他有期徒刑19年,可上訴。
38歲舒男疑有戀童症,從1999年到2008年間3度誘拐、猥褻、性侵男童,雖入獄並接受治療,但均在出獄後不到半年就再犯。判決指出,他2015年1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3月22日下午2點多在永康區復國路看到就讀小2的男童,藉口要帶他回家,騎著腳踏車將他載到高雄市岡山火車站,再搭火車、客運到高雄、屏東林邊、恆春鵝鑾鼻、墾丁、三地門等地遊晃,夜宿火車站或廟宇。
判決書指出,舒男不顧男童抵抗,3天內在學校教室頂樓、車站旁草叢、沙灘等地對他口交7次得逞。
男童家長發現兒子失蹤後立刻報案,並透過網路尋人。3月25日,舒男帶男童到三地門一處麵店,老闆見他只點一碗麵給自己,起疑套出男童已離家三天,立即壓制舒男報警。舒男一審被台南地院依略誘罪判刑4年、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共7罪判刑5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舒男在一審時坦承7次犯行,辯稱最後一次是男童自願。不過他上訴二審時,卻改口是取得男童同意後才對他2度口交,也非掌摑強迫。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採信男童證詞,認定舒男7度強制性侵男童。舒男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曾表示性侵男童是不對的,可見他犯案時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考量舒屢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罪處刑,仍不知悔改,縱使與男童家屬達成和解,但未給付對方和解金,沒有減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