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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噁!戀童癖男拐少年拍下體照 竟要對方送他綠色原味襪

出處:自由時報

2016-01-29  12:24

〔記者吳昇儒、林嘉東/基隆報導〕34歲李姓男子去年6月晚間在暖暖地區發現國二少男小志(化名)獨自走在路旁,便向前搭訕假意誇小志的鞋子很漂亮,想拍他的鞋子,再以光線不足為由將他帶到無人的公寓內。李男以「藝術照」為由拐騙小志露出下體拍照,並塞給他500元零用錢,臨走前還向小志要左腳綠色襪子作為紀念才去。小志回家告訴媽媽後,家長立刻報警逮捕李男。

情境圖與文無關。

警方獲報後,調閱沿線監視器,逮捕經商的李男,偵辦時卻發現,前年8月,也有一名國中少年在市區的東和大樓內被人誘拐拍露鳥照,也是塞的5百元給被害少年,搭訕的理由也是誇獎被害人的鞋子很漂亮,手法和李男如出一轍;員警也在李男的相機中找到多張不同少男的露鳥照片。

李男偵訊時承認有約男童拍照,兩件案子都是自己犯下,宣稱只是要拍藝術照,沒有犯意。警訊後依強制猥褻罪將李男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今日也將他起訴。

據了解,李男穿著西裝長相斯文,帶著金屬鏡框讓少年沒有戒心,利用少年穿著高階運動鞋的虛榮感,佯稱要拍攝球鞋照,等拍完鞋子後,再給少年看照片;刻意把先前拍的露鳥照翻出,說是藝術照,要被害少年配合,為藝術犧牲,拐騙少年脫褲露下體供拍照,手法十分惡劣。

4歲童袒胸要人摸 揭「爸爸用小雞雞用我」

出處:蘋果日報

2016年01月25日17:03 

蔡男性侵同居人的3歲女兒。示意圖

新北市一名婦人2013年無故離家出走,將年僅3歲的女兒交給蔡姓同居人照顧,不料蔡男卻趁替女童洗澡時性侵她,蔡男照顧女童1年多後,隔年將她交給社福機構安置,此時女童卻向寄養媽媽反應下體疼痛,並在幼稚園出現脫衣、露胸、要男同學摸胸、摸身體、及脫光褲子睡覺等異常行為,女童並在偵訊時說出:「爸爸有用他的小雞雞用我」,新北地檢署今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蔡男。

 
蔡男於2013年起和被害女童母親同居,同年2月,女童母親無故離家出走,南下高雄,將女童丟給蔡男照顧。但蔡男卻在同年4月,替女童洗澡時,對女童吻胸及吻下體並性侵。2014年6月,蔡男也不想照顧女童,便將女童交給新北市社福中心安置,女童被安置寄養家庭時,向寄養媽媽表示下體疼痛,要求擦藥,並在半夜痛哭。
 
同年10月、11月,女童的幼稚園老師兩次向寄養媽媽反應,女童會在幼稚園內拉下小洋裝肩帶露胸,要男同學摸胸,更把頭靠在男童大腿上,要對方摸臉胸、摸身體及頭髮等,甚至在男同學面前脫光赤裸全身,甚至天冷還脫光褲子睡覺,嚇得寄養媽媽連忙跟社福中心通報。
 
檢警調查時,拿出偵訊用的男女娃娃,不料,女童將男女娃娃上下重疊,還說出:「爸爸(蔡男)有用他的小雞雞用我」、「很多次」,由於女童處女膜經檢驗有陳舊撕裂傷等,檢方因此起訴蔡男。(孫友廉/新北報導)

媽與狼共枕 女童慘遭蹂躪3年

出處:聯合新聞網

2016-01-24 02:47 聯合報 記者王敏旭/新竹報導

新竹縣田姓男子對同居女友的女兒伸狼爪長達3年,女童不堪困擾,進入少女期後,言行出現異狀,媽媽驚覺不對,進而發現田的惡行,氣得報警,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性交等罪提起公訴。

5年前,田姓男子與女子在新竹縣芎林鄉同居,共同扶養女友12歲的女兒,女童喊他「叔叔」,但是他卻多次伸狼爪猥褻女童胸部,甚至以手指侵害女童下體得逞。

有一次,女童母親洗澡,他進入女童房間,強行褪下女童內褲,企圖性侵,因女童母親恰好洗澡完畢,關閉水龍頭,田男聽到聲音,才趕緊穿起褲子離去。

但他仍多次猥褻女童,還變本加厲,接連多次以手指侵害女童,長達3年,女童進入少女期後,因無法忍受長期困擾,言行舉止出現怪異,媽媽追問下,才說出田男惡行。

檢察官訊問時,田男坦承侵害女童,而且描述情節與女童所述相同,檢方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性侵13歲女網友 大學生判七年多

出處:聯合新聞網

2016-01-24 02:47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十三歲少女首度與梁姓大學生出遊被性侵得逞,三個月後被父親發現才報案;梁否認性侵,合議庭也一度質疑為何延遲報案,最後採信少女「愧疚隨便與男網友外出被害,又怕說出實情會招來異樣眼光」說法,認定梁性侵少女,依強制性交罪判梁七年二月徒刑。

判決指出,前年四月,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梁姓大學生,雙方約在台中市北屯區某咖啡店見面,再由梁駕車載少女到大坑山區遊玩。不料,梁將車子停在情人橋附近的隱密路邊,對少女伸出狼爪。少女哭喊「不要、很痛」,並以雙手猛推、雙腳夾緊拒絕,但仍遭性侵得逞。

三個月後,少女的父親發現她手機內有自拍裸照,追問下,她才說出曾拍裸照給男生看;雙方第一次見面就被對方性侵;父親立刻陪她報警。

梁姓大學生辯稱,當時對方半推半就、未強迫對方性行為;由於與未滿十四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已觸法,但是否強制影響所犯法條與刑度,合議庭一度質疑被害少女為何在案發後未立即報案,事發三個多月才報案?被害人哭著說「我不想要讓學校知道,我怕老師會有異樣眼光」、「我沒有罵他,他約我,我不該出來…我不該在網路上隨便認識朋友」、「我自己拍裸照,把裸照傳給另一個男生看,爸爸發現問我有沒有被怎樣,我才把我被這個網友性侵的事說出來」。

法官認為,被害少女原歸咎於自己有錯而產生罪惡感,無意揭露遭性侵害經過,因父親偶然發現不雅照始說出遭性侵一事,無誣陷梁姓大學生的動機,認定被害供述屬實。

國中嫩妹被疼到床上去 男友遭判刑

出處:自由時報

2016-01-21  12:0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陳男透過友人介紹結識尚在就讀國中的少女小婷(化名),豈知小婷深受大哥哥吸引,答應發生性關係,事後遭母親發現,遂被拉進警局提告男友性侵;法院開庭時,陳男承認發生性事,但法官查明雙方在你情我願情況下性交,陳男並未違背女方意願,且已賠償女方60萬元,因此判陳男有期徒刑10月,但給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同時須再賠償女方家長新台幣90萬元。

陳男透過友人介紹結識尚在就讀國中的少女小婷,豈知小婷深受大哥哥吸引,答應發生性關係,後被小婷母親發現,提告「性侵」。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判決書指,102年11月,成年陳男透過友人介紹認識當時尚在念國中的小婷,2人隨即開始交往;小婷因深受大哥哥疼愛,自願與對方發生關係,交往近1年的時間內,平均每月發生1次關係,直到小婷被母親發現,遂遭拖上警局報警,不情願告男友性侵。

開庭期間,陳男承認犯行,但否認強逼小婷;女方也為陳男說情,雙方遂在談好和解條件後,陳男獲女方家長原諒。但因陳男所犯罪刑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共7次,因此仍遭判刑;不過法院考量陳男犯後態度良好,判他緩刑3年。

司機停路邊吃麵 小六童鎖公車上

出處:華視

2016/01/14 18:42 徐靖壹 王美雅 報導  / 高雄市

這樣的公車司機是不是太離譜了!高雄有一位小六男學生,搭公車回家,但公車司機卻終點站前停在路邊,没清查車上還有沒有人,就熄火下車,到旁邊麵店吃麵,小六生被鎖在車內,長達15分鐘,還好打手機跟媽媽求救,誇張的是,媽媽趕來找到正在吃麵的司機,司機竟然還不讓孩子下車,說要到站才能開門,媽媽氣的大罵,實在太過分了。

公車內的畫面,是快到終點站前,有兩個乘客下車,這時小六男童,坐在倒數第三排,他個小頭低著,準備要坐到終點站,哪知道司機竟然熄火起身,監視影像到此停止,他走下車把門鎖上,小六男學生被鎖在公車內,男童母親氣憤地說,司機就跑到麵店吃飯,男童急著撥電話給她,她趕來找到正在吃麵的司機,没想到司機慢慢回到車上,竟然還不讓男童下車,說要開到下一站才行。

事情發生在13號傍晚,小六男學生下課坐,高雄東南客運紅16公車,要回家,離終點站還有四站,司機就以為人都下車了,跑下去填飽肚子,男童因此被鎖在車上15分鐘,對此,公車處出面道歉,表示司機没開完全程就離開車子,確實有疏失,記兩支大過懲戒,不過被鎖在公車內,這種恐怖經驗,已經讓小六男童,留下陰影和恐懼。

 

渣男性侵13歲少女20次 一支手機洩獸行

出處:蘋果日報

2016年01月12日09:16 

60歲汪男性侵友人年僅13歲的孫女高達20次,還用手機拍下性愛影片。

老不修!基隆市60歲汪姓男子,見友人的13歲小孫女,長得亭亭玉立,竟起色心,從103年8 月起,前後1年期間,陸續在住處及公園涼亭內發生性關係,前後共20次,汪男平時會施予小惠,買東西或給零用錢花,因此事件一直沒有曝光;少女阿嬤事後看到小孫女有新手機,追問下才得知孫女長年遭汪男蹂躪,氣得向警方報案。

 
阿嬤控訴,汪男長年性侵小孫女,還用手機錄影、拍照性愛畫面,恐嚇少女不得說出去。汪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少女自願的,檢方偵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調解庭時,汪男同意賠償少女30萬元和解,少女向法官說,是她自願的,但汪男因與性觀念懵懂無知少女發生性關係,1罪1罰,共2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突發中心/基隆報導)

小女友太坦白 殺人犯多揹一條猥褻罪

出處:自由時報

2016-01-10  17:33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涉及台北市南港區一起殺人案的戴姓男子,犯案前曾和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陷入熱戀,少女為了戴男還翹家多日,警方找到少女後,詢問有無和人發生關係,少女竟大方坦承,曾在睡覺時「被摸下面」,少女父親得知後,氣得對戴男提告,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戴男乘機猥褻而起訴。

少女告訴警方,去年9月17日,曾和戴男到到朋友「山豬」的家裡作客,當時累了,就睡在「山豬」家中,半夢半醒間,感覺到下體被撫摸,睜開眼一看,原來是戴男。

儘管少女和戴男是男女朋友,但少女父親堅持提告,檢方認為,戴男趁著少女熟睡無法抗拒,加以猥褻,依乘機猥褻罪嫌,將戴男起訴。

遭母親同居人摸奶搓胸 少女自殘洩鬱悶

出處:自由時報

2016-01-12  16:4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35歲洪姓男子和離婚婦人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居,趁教導同居人13歲女兒功課時,將少女強壓在床,以雙手撫摸搓揉少女胸部,事後少女母發現女兒悶悶不樂,出現自殘,追問下才驚知同居人竟對女兒伸出狼爪,新北地檢署今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洪男。

35歲洪姓男子和離婚婦人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居,趁教導同居人13歲女兒功課時,將少女強壓在床,以雙手撫摸搓揉少女胸部。(情境照)

起訴指出,去年3月晚間,洪男趁同居人不在家時,以教導少女寫作業為由,進入少女房間,還帶了梅子酒給少女喝,三杯黃湯下肚後,洪男突然將少女強壓在床,不顧少女反抗撫摸少女胸部,少女奮力反抗,甚至將床單踢破,洪男才停手。

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怪怪的,變得不開心,也不愛搭理她,還出現自殘,追問之下才知道,洪男竟背著她猥褻女兒,氣得提告,並搬離兩人同居住處。

庭訊時,洪男坦言犯行,表示「一時衝動」,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將他起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國中少女太豪放 蹺家12天和2男上床10次

出處:ETtoday

2016年01月10日 23:03

▲國中少女太豪放,蹺家12天先後和2名男子發生10次性關係。(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少女日前離家出走,12天內先後和2名男子發生10次性關係,搖身一變成了豪放女,甚至還在一男睡在床下的情況,和另一名摸上床的男子在一夜之間發生2次性關係。法院審理之後,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處2男各2年和1年6個月徒刑,但得以緩刑來自新,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國中少女先是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簡姓男子,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之後又介紹洪姓男子認識,少女也和他交往而「腳踏兩條船」。2014年7月11日,少女因和家人發生爭吵而負氣離家,跑到台中市來投靠男友,洪男當天就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再把少女交給簡男。

隔天晚間少女和簡男、簡男的胞弟和洪男等3男3女,一同借住在簡男胞弟承租的套房,當晚3女睡在床上,3男則睡床下;不料當天深夜,簡男卻趁機摸上床,和少女發生2次性關係;天亮之後,少女卻告訴簡男要分手,想和洪男在一起,洪男一聽非常開心,先後帶著少女到別處發生8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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