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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狼師 補教法實名制修法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補教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說明,全國18416家補習班均將受此規範。(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下午說明,在朝野高度共識下,明文規定除了立案名稱外,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有關人員在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應揭露真實姓名,否則將可處以5萬到25萬元罰鍰,甚至勒令停招或廢止立案,未來三讀完成立法後,全國18416家補習班均受此規範。

 

黃月麗表示,今天教委會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除了回應社會期待的實名制之外,修法規範的重點,包括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的防範,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消極資格,不適任人員查詢通報機制等,如違反規定亦有罰則。

此外,黃月麗表示,依修正草案,補習班在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良民證)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在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及得派員檢查,以加強補習班人員管理並防止補習班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目前在我國從事教職工作的外國人約4千多人。

在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任職部分,黃月麗表示,為強化現有管理機制,修正條文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等,應依法向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及進行調查處理,教育部將會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建置全國資料庫協助查詢。

在罰則部分,黃麗月表示,包括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均明定應處5萬到25萬元罰鍰,且經糾正、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新聞出處: 
自由
新聞露出日期: 
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