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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控過敏原標示

強化監控過敏原標示

 

文‧圖/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582期

食藥署於103年3月7日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蝦、蟹、芒果、花生、蛋、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不論進口食品及國產食品皆適用,對前述物質敏感者注意勿食用相關產品,如食用產品後感到不適者,應儘快就醫。

日前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通報系統(RASFF)通報,美國FDA也發布回收2項巧克力相關產品,因未標明含榛果及牛奶成分。我國疑似進口相關產品,食藥署立即聯繫業者要求查明,並責成所轄衛生機關,監督業者完成標籤改正作業。

為杜絕國際間已發生安全問題,或是有安全疑慮的食品輸入我國,食藥署每日監控國際回收警訊(包括危害風險程度高之產品、病原性微生物、過敏原標示等),一旦查有問題產品輸入時,立即通知進口業者暫停出貨,清查產品流向並立即下架回收;食藥署也利用「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隨時透過「消費紅綠燈」等資訊,提供消費者與食品業者建議及參考。

 

來源出處: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5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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