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項目 |
可能情形 |
附註 |
教學活動地點里程 |
1.托育機構社區內 2.托育機構鄰近社區 3.30公里半徑範圍內(平坦路) 4.50公里半徑範圍內(平坦路) 5.20公里半徑範圍內(山路) 6.40公里半徑範圍內(山路) |
F須行經山路時應租用中型或小型大客車較安全 F注意幼童暈車嘔吐 |
參加人數 |
1.15人以下 2.10至20人 3.15至25人 4.20至35人 5.35人以上 |
F租用車輛座位得比人數略多,空些座椅(安全門邊座位不安排幼童坐) F隨車老師或家長應分佈各角落照顧幼童 |
交通方式及 交通工具 |
1.遠足方式 2.自備幼童專用車 3.租用遊覽車(依人數選車種) 4.洽公車(或客運)機構派專車支援 |
F儘可能不租用高層大客車。除穩定度差外,部份高層車底盤非氣懸吊裝置,導致搖晃較為嚴重,乘坐舒適性較差。 F高層大客車上下車較耗時,萬一需緊急疏散,由於疏散門窗離地較高,所以較危險。 |
車輛規格 |
1.車高未滿3公尺 2.車高3公尺至3.5公尺 3.車高超過3.5公尺 |
F自民國87年10月26起,大客車應以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方式審驗合格後,始得辦理申領汽車牌照。因此若欲租用大客車, 建議租用車輛領牌時間在民國87年 F自民國 |
尋找租車對象 |
1.檢視汽車運輸業執照 2.檢視營運路線許可證 3.查詢係自設汽車修理廠或委託汽車修理業代辦,需持有委託代辦合約。 4.檢視汽車實施保養,定期檢驗紀錄。 5.檢視有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 6.了解指派之駕駛人的駕駛經歷及以往違規紀錄 7.辦理租車契約注意權益及義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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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事項 |
決定理由說明 |
1.道路運輸 |
F旅程約28公里,參加人數24人,托兒所及 目的地就近交通不方便,亦沒有鐵路運輸站。 |
2.決定交通工具種類 2-1租用遊覽車
2-2選用30個座位的平頭或箱型中型大客車
2-3車高在3公尺以下 |
F可以選用適當容量的車 F安全管理較能掌握 F參加人數24人,可以空出6個座位,安全門邊及上下車門邊,或最前排不安排幼童座位,確保安全。 F車輛重心較低,行駛穩定較佳、安全 |
3.決定與安穩遊覽公司簽租用遊覽車契約 |
F安穩遊覽公司確實登記有案的合法遊覽公司,自設修理廠,依規劃里程確實實施各種保養,亦依指定日期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定期檢驗均合格,駕駛人無違規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