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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知識家

守護兒童居家安全,有法「保」!

現今社會雙薪家庭與單親家庭越來越多,孩子容易落單,家長常認為家裡是最安全的環境而疏於照顧,致使兒童陷入獨處危機中,墜樓、火警、設施或用品傷害,許多新聞相關報導也因此層出不窮。為了能夠使家長們更能瞭解兒童居家安全的相關法規,並對守護居家安全的責任有進一步認知,減少兒童居家事故意外的發生;以下將以新聞案例的呈現來說明相關法規:

 

【台灣英文新聞】   2007-08-22

又發生兒童在家獨處時意外墜樓的悲劇!日前臺北市有一個三歲男童在家中午睡,母親留下男童一人外出辦事,怎料男童醒來找不到媽媽,竟爬上陽台翻越鐵欄杆,不慎墜樓,所幸男童僅受到輕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立法意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所制定之法律父母係兒童之法定監護人對兒童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自不應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更不得使其在家中獨處,以免增添危險

二、兒童之定義: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之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三、保護兒童居家安全之條文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四、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五、小結: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強力宣導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要去的「危險環境」,依序為偏僻的公園、樹叢、人煙稀少的荒郊野外或河堤,光線不足及人行稀少的地下道隱密處,廢棄工地空屋,校園內很少人走動的安全死角,高層建築物中的升降梯及陽台,密閉大廈長廊及易阻隔視線的死角,無人管理的公廁,無照明設備的狹窄路段,地下室停車場等處,父母等照護人即不應使兒童獨處於上揭危險環境。另外,使六歲以下兒童在家中獨處,最常發生之意外為兒童玩火引發火災及兒童自陽台墬樓,依據基隆市防災教育館所提供之資料,臺灣平均每年因兒童玩火發生之火災事件,高居家庭火災發生原因之第四位;而兒童因睡醒找尋不到照護人而自陽台墬樓之事件,更是屢見不鮮,雖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最高僅可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罰鍰,然若因而造成傷亡另應擔負刑事責任,且造成兒童傷亡之悲痛更是無法彌補,所以父母不應讓六歲以下之兒童在家中獨處,亦必須特別注意褓母是否因接送小孩或須外出購餐,而有使六歲以下兒童有獨處之情事發生。

 

TVBS2007-11-09

一把無情火,燒死了民宅內一個11歲的身心障礙女童!台中縣潭子鄉,發生住家火警,一個唸啟智班小五的女童,下午下課後,一個人待在家裡,而獨自撫養3個小孩的單親媽媽,還在潭子鄉公所打臨工不在家,家裡發生火警,女童逃生不及,不幸葬生火窟。

     住家被燒的焦黑,消防人員撲滅火勢後,屋內還不時冒出濃煙,不幸的是,一個11歲的小女孩,在2樓活活被燒死

刑 法

一、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條文內容說明:

      倘父母等照護人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因玩火引發火災而致他人傷亡或致兒童身亡者,因父母等照護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係有過失責任,自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於死罪之規定,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結 語

為防範兒童墬樓,許多父母可能會選擇將自家陽臺及窗戶加設鐵鋁窗,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
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
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及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
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
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
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
納公共基金者。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八、起
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是居住於公寓大廈者,如擅自加設鐵鋁窗,
管委會可能會報請工務局依法裁罰並予以拆除,是如欲裝設鐵鋁窗應注意有無違反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惟兒童墬樓事件仍不斷發生,除父母等照護者不應讓兒童獨處外,主管機關亦應修改
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或協助父母裝設合法之防護設備,以杜絕兒童墬樓事件再次
重演。

文章出處:本文出自靖娟基金會出版之會訊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