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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知識家

兒童遊戲場安全相關法令之介紹

壹、兒童遊樂場安全之相關法令

一、內政部於民國 92 4 9 日訂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二、民法、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貳、兒童遊樂場安全之之刑事責任與訴訟程序:

一、刑事責任:

(一)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責任之定義:

(一)刑法之規定: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

 

三、過失有無之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四、訴訟程序:

(一)偵查程序

(二)審判程序

 

參、兒童遊樂場安全之之民事責任與訴訟程序: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1-3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二)賠償之項目

 1.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