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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保母虐癱男嬰釀臥床終身無工作能力 判6年入獄賠141萬

台中保母羅秋萍收托1名未滿1歲男嬰時,竟大力、劇烈搖晃他造成抽搐、癱軟,緊急送醫仍因腦重創偏癱、幾乎失明,終身需臥床無工作能力,刑事依重傷害罪判她6年確定。因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先支付家屬141萬多元補償,中檢再對羅求償,民事判羅應給付中檢全額,可上訴。

台中市社會局2020年2月12日公告指出,羅秋萍2019年11月12日收托時間,對照顧兒少不當對待,造成兒童硬腦膜下出血及眼底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經家防中心查證屬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處分,公布其姓名。

檢警調查,羅女是有登記證書合格保母,2019年11月12日受託未滿1歲的陳姓男嬰卻大力、劇烈搖晃他頭部,當天下午5點發現男嬰四肢抽搐、僵硬及脖子癱軟,消防獲報到場時男嬰已昏迷,緊急送院發現硬腦膜、視網膜出血。

男嬰手術後仍因腦受創造成左半邊偏癱、右眼視覺永久受損,雙眼視力不良無法恢復等重傷害;台中地院一審時,羅女矢口否認辯稱沒有搖晃男嬰,對方父母則說,當天早上將小孩交給羅時都正常且沒有疾病,中午羅還傳照片也沒問題,到了下午才變這樣。

法院另比對羅女家人證詞,確認羅當天收托時男嬰沒有異狀,且全是由她1人獨自照顧,與另名受託孩童、自己家人並未接觸,另也參酌醫院診斷、鑑定等結果,確認男嬰所受重傷害是當天「下午某時」遭人大力、劇烈搖晃造成。

法院審酌,羅女明知男嬰是襁褓中嬰兒,羅身為保母本應悉心呵護,卻大力、劇烈搖晃造成男嬰重傷,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她6年,全案上訴二、三審均駁回後確定。

被害家屬向台中地檢署申請重傷補償金,中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補償141萬920元,中檢先行支付後,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羅女提民事求償全額;對此,羅女仍否認有侵權行為。

民事根據羅女在警詢、偵查及審理相關證據,認為應可推斷男嬰頭部是遭羅劇烈搖晃造成重傷,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男嬰長期臥床、終身無工作能力,認為中檢求償有據,判羅女應給付台中地檢署141萬920。

 

羅女大力搖晃男嬰害癱瘓,法院依重傷害罪判她6年,應給付141萬元。示意圖/ingimage 羅女大力搖晃男嬰害癱瘓,法院依重傷害罪判她6年,應給付141萬元。示意圖/ingimage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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