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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遭檳榔攤哥哥環抱、親臉 女童覺噁心氣提告 法官認無猥褻

台中市一名11歲女童的母親受雇檳榔攤,女童指控稱呼「哥哥」的業者涉嫌在去年間,多次趁她不注意時,環抱她、親她臉頰3、4秒,經母親制止無效,向校方反映後提出告訴。一審審理時,法官認定全案僅構成性騷擾,屬告訴乃論,加上業者已與女童、家長調解,依約賠償後撤告,全案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太平區一家檳榔攤業者在3年前,雇用育有11歲女童的女子擔任店員,女童與母親住在該檳榔攤2樓,不過女童指控,她稱呼為「哥哥」的業者,涉嫌在去年11月底,2次違反她意願,趁她不注意時,用雙手環抱她,然後親吻臉頰3至4秒時間,讓她感覺「很噁心、不舒服」,所以向校方反映後提告。

女童控訴,業者不只指控的那兩次,而是有多次,因為覺得很噁心、討厭,所以有時會用手推開,有時會跟母親反映,母親跟業者講之後,「會乖一陣子」,之後又故態復萌,但是業者不會碰觸她胸部、下體等部位。

女童母親則證稱,業者差不多跟她的侄子差不多大,會覺得女兒與業者是「兄妹之間打鬧惡作劇」,而不是侵犯女兒,也把業者常自己的孩子,也會直接罵業者。

業者則辯稱,沒有強制猥褻的意圖,跟女童只是「像兄妹一樣在玩,只是親她一下而已」,否認涉案。

法官認為,業者是在女童未明顯感受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或壓抑時,即因女童立刻反應而離開停止,騷擾行為旋即結束,沒有對女童胸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做出發洩性慾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但屬於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的範疇。

法官指出,不過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之罪,全案審理期間,女童及家長已與業者達成調解,女童也已撤回告訴,全案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

台中市一名11歲女童遭檳榔攤業者又親又抱,氣得提告,全案因雙方達成調解撤告,台中地院判公訴不受理。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一名11歲女童遭檳榔攤業者又親又抱,氣得提告,全案因雙方達成調解撤告,台中地院判公訴不受理。圖/本報資料照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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