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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大頭條

保母踢打1歲半幼兒成傷 吳興公托也有疏失要賠37萬多元

擔任台北市吳興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人員的秦姓女子,趁替1歲半幼童盥洗時,多次毆打、拉扯頭、臀、腿、腳底和手臂,再用腳踢挪害幼童後腦勺撞擊地面,導致身上多處擦挫傷和瘀傷。幼童父親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秦女、吳興公托應連帶賠償37萬元,吳興公托應賠償幼童父親7000餘元,可上訴。

幼童父親主張,秦女2018年10月15日上午間幼童用餐時不慎弄髒衣服,將小孩抱入淋浴間盥洗,脫去幼童的圍兜、外衣褲和尿布,多次徒手拍打小孩臀、腿、頭部、拉扯手臂,推開柵門撞擊小孩背部,再順勢用腳踢,害小孩重心不穩向後倒,後腦勺撞擊地面,導致小孩額頭、耳朵、腳踝、等多處擦挫傷和瘀傷,事後得接受1年心理治療。

幼童父親認為,吳興公托是台北市政府委託保母協會經營管理,認為台北市政府疏於督促,請求秦女、吳興公托、保母協會、台北市政府、梁姓公托主任、林姓協會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求償939萬餘元。

秦女指出,她不是故意傷害幼童,事發當天她在幫小孩洗澡,小孩身上傷勢與她無關,且受傷的幼童是她最愛的小孩,事發後也一如往常很開心與她互動。

她說,她為了替父母照顧幼童,甚至犧牲自己假日、進修課業,她沒有傷害小孩的動機,她也和父母道歉,當時沒有按照學校幼保課程教的SOP進行。

台北市府認為,秦女和市府沒有實質僱傭關係,市府僅對保母協會有檢查、考核、評鑑權利,但對於工作人員沒有指揮監督權限,另已對吳興公托定期訪視,善盡督導之責。

保母協會、吳興公托抗辯,選任師資均符合規定,公托只是依市府社會局指示辦理,秦女應屬於市府社會局管理。梁、林則認為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且2人和秦女間沒有僱傭契約。

法院認為,秦女刑事部分一、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然而,秦女的僱傭契約是和吳興公托簽訂,而幼童父親也是和吳興公托簽立托育契約,難認保母協會和台北市府須負賠償責任。

另案發4天前,市府社會局委託社福團體巡迴輔導,建議吳興公托托育人員應協力運作,而非把自己各組的小孩顧好就好,事發前公托早已發現秦女自我意識強,拒絕他人協力,甚至察覺秦女拍打小孩,卻任由其他托育人員不再插手、協助秦女的照護工作。

然而,秦女拍打、踢挪幼童時,其他托育人員已有見聞,仍未介入關心,顯然未履行輔導蓋善建議,認為吳興公托指揮監督有疏失,審酌後判秦女、吳興公托應連帶賠償幼童37萬元、吳興公托應賠償幼童父親7000餘元醫藥費和托育費用損失。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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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