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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大叔臉書誘少女拍裸照 他以為看完刪除沒事 下場GG了

 

有名男子在臉書認識10歲少女,還引誘少女拍裸照,事後少女繼母將此事揭發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有名男子在臉書認識10歲少女,還引誘少女拍裸照,事後少女繼母將此事揭發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台南有名郭姓男子於去年6月上旬下午,以臉書「熊○勇」暱稱在某臉書社團認識一名自稱13歲少女(實際年齡為10歲),他傳送「我好想跟妳色色」、「妳胸部大嗎」、「真想看」等訊息給少女,引誘少女自行拍攝胸部裸照及下體照片共2張給他,事後少女繼母發現便報警並提告;法官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依據判決書記載,去年6月上旬下午,一名郭姓男子以臉書帳號「熊○勇」暱稱在某臉書社團一名少女,他透過臉書Messenger與少女聊天,聊天過程中,得知少女為13歲(實際年齡僅10歲),他接續傳送「我好想跟妳色色」、「真想對妳色色」、「妳胸部大嗎」、「真想看」等訊息給少女,引誘少女自行拍攝胸部裸照及下體照片共2張,少女再透過臉書Messenger傳給他觀賞;少女繼母事後察覺有異,便報警處理,才將此事揭發。

台南地院審理,郭男犯後坦承犯罪,雖然郭男刪除手機內少女裸照照片,由於照片是由臉書Messenger傳送,該照片仍存留於臉書雲端伺服器中;審酌郭男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少女為年僅10歲之兒童,身心發展未健全,郭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利用網路難以查證身分之特性,及少女處於好奇懵懂年紀,以文字訊息引誘自行拍攝並傳送照片供郭男觀覽,戕害少女身心健康,使少女蒙受偏差、不當性觀念之負面影響。

台南地院法官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新聞出處: 
中時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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