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女童溺水後死亡事件已和解 幼兒園負責人獲緩刑

新北林口區某幼兒園108年發生女童溺水昏迷事件,女童1年多後過世。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張姓負責人等3人8月至1年徒刑。二審今考量3人與家屬和解,輕判並宣告緩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張姓負責人、涂姓園長,及莊姓教保員於今年2月11日都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且考量3人為一時失慮,經過這次起訴審判,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7月至8月不等徒刑,各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起意外發生在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當時林口某幼兒園內,多名幼童在老師帶領下在園內戲水池內玩水,1名4歲女童意外在水深約60公分池中溺水,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1年多後因多重器官衰竭等原因過世。

判決書指出,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事發當下泳池中只有2名教師在場,其中莊姓教師甚至擅自離去更換衣服,獨留另1名教師看顧18名幼童,導致女童溺水時,因現場老師人力不足而未及時發現。

一審認為,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本可在人力不足之下,停止戲水課程,或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以降低師生比,維護幼兒於戲水活動安全,仍疏未注意,在師生比過高情形下進行戲水活動,終致這件憾事。

一審審酌3人過失行為違反義務程度均非輕微,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損害甚大,3人未和解或賠償,判處張姓負責人1年徒刑,涂姓園長及莊姓教保員各8個月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4/07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