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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是利用我的身體」惡狼性侵女童拍裸照判賠100萬

性侵前科的男子陳志奇出獄後再以擁有12歲女童裸照為由,要脅女童外出性侵、拍攝性愛過程,傳訊息恐嚇「做不到或不衝我就馬上發照片」等語,導致女童身心受創,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7年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女童和父母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全額判准,可上訴。

 

陳2018年6月透過吳姓友人介紹而認識女童,兩人以Messenger、LINE與她交談;陳得知女童曾自傳裸照給吳,2018年8月1日恫稱手中握有女童的裸照,如不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就將裸照散布出去。

 

女童因恐懼,隔天同意和陳前往台北市萬華區峨嵋停車場,陳在停車場的廁所內性侵女童得逞,再以手機拍下犯案過程,另拍下女童裸體的樣子。

 

陳事後多次傳訊恐嚇女童,「用硬闖的也給我出來,不然我就先準備去PO文」、「所以我現在就可以把那些照片發佈出去的意思對吧」、「那我直接發照」等語;女童也回應,「你就只是在利用我的身體」、「你明明就只把我當肉便器」。

 

女童被恐嚇後,行為出現異狀,父母見狀擔心,從女兒的朋友圈查出真相,報警處理,檢方依法起訴,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7年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女童和父母主張,女童案發後大受打擊、身心受創,一開始還不敢讓家人知悉,勉強隱忍,直到家人發覺有異,才知道陳的惡行,且陳犯後對女童毫不關心、毫無悔意,從未表示歉意或和解誠意,要求賠償100萬元。

 

陳指出,刑事案件已經定讞,他對民事賠償也沒有異議,聲請不到庭言詞辯論,請法官一造辯論判決;台北地院認為,陳身為24歲成年人,卻性侵12歲女童,惡性重大,對女童身心健康有重大不良影響,且陳對金額沒有異議,判陳應賠償100萬元。

 

有性侵前科的男子陳志奇出獄後再以擁有12歲女童裸照為由,要脅女童外出性侵、拍攝性愛過程,傳訊息恐嚇「做不到或不衝我就馬上發照片」等語,導致女童身心受創,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7年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定讞。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蘇健忠攝影

有性侵前科的男子陳志奇出獄後再以擁有12歲女童裸照為由,要脅女童外出性侵、拍攝性愛過程,傳訊息恐嚇「做不到或不衝我就馬上發照片」等語,導致女童身心受創,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7年6月徒刑、恐嚇罪4月徒刑定讞。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蘇健忠攝影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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