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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童燙傷保母辯凍傷 法院判業務過失傷害罪處4個月

屏東縣一名陳姓保母雖然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但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已在2016年5月廢止,陳姓保母卻仍提供在宅托育服務,陳姓保母照顧11個月大男童時,竟造成男童左小腿二度燒燙傷,男童歷經18天住院開刀治療,男童母親不滿對陳姓保母提告,陳女辯稱遭凍傷,但遭醫師打臉,認定燒燙傷造成傷口。屏東地院審理,陳姓保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天1千元折算。

判決指出,陳姓保母雖取得保母技術士證,但托育服務登記證書2016年5月5日廢止,但仍在其住家提供在宅托育服務。陳姓保母在2018年4月中旬起,受託照顧11個月大的男童,但在照顧過程中,疏忽周遭環境安全,導致男童在2019年1月15日,在其托育處所內,因不明原因,左小腿碰觸不詳高溫物品,導致男童左小腿二度燒燙傷。

判決指出,男童遭燒燙傷,男童的媽媽在2019年2月,將男童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就醫,醫師診斷燒燙傷,並轉為住院治療。男童左小腿二度燒燙傷,燒燙傷面積為總體表面積2%的傷勢,2019年2月14日住院,接續清創與分層皮膚移植手術,同年3月3日出院,住院18天,並持續門診追蹤治療。

合議庭審理,陳姓保母辯稱遭凍傷的。合議庭根據醫生出示診斷證明,男童傷口表現極不可能為凍傷所致。男童傷口為深二度到三度燙傷,對於保母說法不採信。

合議庭認為,男童受傷至今,陳姓保母對於男童受傷過程的說法支吾其詞、語焉不詳,且案發後的第4天才將男童受傷事情以LINE告知,未及時說明。考量陳姓保母在法院審理,才知道自己有錯誤,並與對方和解,但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才給付部分款項,陳姓保母先前有詐欺前科,素行難認良好,考量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判陳姓保母,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

屏縣社會處指出,陳姓保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公布其姓名。呼籲家長們,可多運用縣府托育資源中心找尋合格保母。

 

屏東縣陳姓保母照顧男童時未注意環境安全,男童左小腿燒燙傷,男童母親提告,屏東地院近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陳姓保母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陳姓保母照顧男童時未注意環境安全,男童左小腿燒燙傷,男童母親提告,屏東地院近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陳姓保母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圖為屏東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

新聞出處: 
聯合新聞網
新聞露出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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