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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男子性侵未成年少女辯這理由 二審仍判7年4月

台東1名吳姓男子侵入住宅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吳辯稱:「少女生殖器紅腫,是腹部摩擦所致」。法官審結認為吳於警訊坦承生殖器觸碰,插一點點而已,加上被害者生殖器紅腫,非吳腹部摩擦造成,認定吳辯詞不足採信,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去年3月間,闖入隔壁鄰居住家,見被害少女躺在床上與雙胞胎妹妹玩耍,竟色心大起,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企圖性侵,被害少女母親察覺有異,返回住處房間查看,發現後即叫喊阻止,並報警處理。警方訊後移送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結判處吳男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吳辯稱少女生殖器紅腫,是腹部摩擦所致,且他的生殖器並未與被害人性器官相接合,不算構成性交,應屬未遂。不過,法官經查,吳於警訊坦承以其生殖器碰觸被害人生殖器官,插一點點而已,醫院報告確有被害者生殖器官紅腫情形,有該院受理疑似性侵害診斷書。

法官詢問被害者,被害者證詞也表示「他用那個長長的地方弄我碰觸尿尿的地方」,若是腹部摩擦,應是大面積胸觸碰,不會只造成被害者生殖器紅腫,應該是吳男以生殖器接合時所造成,認定吳男所稱不足採信。駁回吳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台東1名吳姓男子侵入住宅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上訴。二審日前審結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台東1名吳姓男子侵入住宅性侵未成年少女,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吳不服上訴。二審日前審結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新聞出處: 
聯合報
新聞露出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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