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幼童乘車未坐安全座椅 最高可罰三千元

高雄市發生11個月大的嬰兒因父母未放置在安全座椅,導致車禍時嬰兒遭安全帶勒傷脾臟的意外事件。對此,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可處駕駛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過去北市有開出罰單,但件數不多。
 
北市交通大隊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是不能乘坐於汽車的前座,兒童應坐於小型車後座,但過去確實常發生父母將幼童單獨放置在副駕駛座,萬一車輛發生撞擊,即可能會因瞬間產生向前衝數十倍的力量,導致兒童撞上擋風玻璃,或是被拋出窗外。
 
此外,甚至有駕駛人單獨帶幼童外出開車時,竟會讓孩童乘坐在駕駛人的前方,讓幼童也坐在駕駛座上,萬一發生撞擊,等於讓幼童成為駕駛人的安全氣囊,此舉更是危險。
 
至於4歲以下且18公斤以內的幼童,必須乘坐安全座椅,若未依規定,將可處分可處駕駛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另需詳加注意安全座椅的安全帶是否鬆脫或故障,以免無法固定幼童造成危險。

新聞出處: 
蘋果
新聞露出日期: 
2018/04/15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