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兒童大頭條

兒童遊戲權淪口號 6歲以下幼兒無處玩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於今(30)日在士林區舉辦記者會,靖娟在去年接獲個案家長通報,個案千千(3歲)於蘭雅公園遊玩,不慎從滑梯扶手的空隙墜落導致鎖骨骨折,然千千媽媽致電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下稱公園處)詢問設施是否有安全疑慮時,對方卻回覆:「公園告示牌有標示是給6-12歲的小孩玩的,妳的小孩不適合」,讓媽媽十分困惑那她應該帶孩子去哪裡玩呢?對此靖娟抽查了全臺北市12區有遊戲場的公園告示牌,竟有八成(80%)的公園皆標示「適用年齡為6-12歲兒童使用」,我們不禁懷疑這樣的告示牌設置是否對孩子的遊戲權做了不合理的年齡排除?記者會現場也邀請臺北市親子們到現場一同大聲呼籲柯市長別讓兒童遊戲權淪為競選口號!

 

 靖娟基金會3月初針對家長進行「兒童遊戲需求問卷調查」,回收814份問卷,根據統計結果發現,每週去公園玩2次以上的頻率,2-6歲兒童高達七成(71%),相較於6-12歲兒童僅不到五成(49%),顯示2-6歲與6歲以上兒童去公園的頻率懸殊,2-6歲兒童才是真正公園重度使用的需求者。然而比對靖娟對全臺北市12區有遊戲場的公園實地抽查結果發現,154個公園遊戲場中,僅不到1成(9%)的公園遊戲場標示適合2-6歲的兒童使用,換算目前幼兒數與歡迎其使用的遊戲場數量,產生3,386(人):1(遊戲場)的懸殊差距!

 

    另一方面,我們想知道這八成標示給6-12歲兒童使用的公園,小小孩真的不能去嗎?得到的結果更讓人百思不解!其中七成遊戲場明明具備低齡遊戲設施,本來就應該開放給幼童使用,政府用這種看的到吃不到,偷吃肚子痛要自行負責的心態,玩弄孩子的遊戲權!在接到蘭雅公園的個案後,發現這樣的做法無非給了政府單位一張免死金牌,若2-6歲的孩子在遊戲中受傷了,家長也只能自認倒楣。

 

為此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表示:「兒童權利公約中有確保兒童享有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如今政府運用不合時宜的告示牌,排除大部分有遊戲需求的兒童,明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靖娟基金會於現場提出四點呼籲:1.告示要適齡:全面檢視公園遊具及告示牌標示適當使用年齡2.還我遊戲權:滿足2-6歲孩子遊戲權3.市府勿卸責:請臺北市政府積極督促不要卸責4.資訊更清楚:清楚揭露公園相關資訊於網站供家長查詢,希望臺北市政府做為首善之都,更應帶頭正視兒童遊戲權問題。

↑ 個案與臺北市親子們一同呼籲政府正視「兒童遊戲權」


↑ 個案家長描述孩子受傷經過


↑ 林月琴執行長解說「兒童遊戲需求問卷調查」結果


↑ 原蘭雅公園告示牌(左圖)已在前三天抽換成新的告示牌

新聞出處: 
靖娟基金會
新聞露出日期: 
2018/03/30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