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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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名喬姓女保母,兩年前受託照顧當時年僅7歲的楊姓兒童,因不滿楊童不服管教吵鬧,竟以塑膠玩具球棒毆打楊童手心,還腳踢楊童臀部、胸部成傷,楊母到校發現孩子被虐成傷,憤而驗傷報警,高雄地院一審審酌喬女已與被害人母親達成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喬姓女子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專業保母(案發後已廢止托育服務登記),自104年3月起,以每月新台幣2萬元的代價,接受兒童楊姓兒童(97年次)之母委託,擔任保母,托育時間為星期一到星期五全日托育。
未料,喬姓保母於104年10月13日22時許,在其三民區住處內,因不耐楊童不服管教而吵鬧,竟持玩具塑膠球棒毆打楊童手心,並以腳踢楊童臀部、胸部及背部,致楊童左手、臀部、胸部、背部有鈍挫傷。兩天後,楊童母親於同年10月15日(星期四)中午前往學校探視楊童,因發現其身上有多處傷勢而詢問楊童,經楊童告知係遭喬姓保母毆打所致,遂帶楊童就醫並報警處理。
案經三民警二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喬女坦承犯行,法官審酌喬女已與楊母達成和解,全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須繳5萬元。
新聞出處:
自由時報
新聞露出日期:
2017/09/13